个人将购买的套内面积在144平方米内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不征收营业税的购房时间由5年缩短为2年(含2年);凡实行核定征收的房地产企业,其按收入的核定征收率,长沙市城区由3.75%调整为2%……日前,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出台4项税收优费措施,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适当调整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除批准建造销售并且能够单独核算土地增值额的经济适用房(含用于拆迁安置的住房)暂不征收外,其他各类商品房的核定征收率,普通标准住房由1%调整为0.5%,非普通标准住房由2%调整为1%,别墅、写字楼、营业用房仍为3%。为了简化征收手续,减少不必要的重复检查,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按其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和预收账款计征。
适当调整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税收负担。凡实行核定征收的房地产企业,其按收入的核定征收率,长沙市城区由3.75%调整为2%,其他市州城区由3%调整为1.5%,县市由2.5%调整为1%。
适当调整二手房交易中的税收负担。对个人将购买的套内面积在144平方米内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不征收营业税的购房时间规定,由5年缩短为2年(含2年);对个人将购买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按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其购房时间规定,由5年缩短为2年(含2年)。对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出售二手房的个人所得税附征率按现行标准统一下调50%。
住房租赁税收按综合税率简易征收。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均按综合税率征收,设区的城市为6.6725%,县城、镇为6.6425%,其他地区为6.5825%(其中:营业税1.5%,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1.5%,设区的城市城建税税率7%、县城、镇城建税税率5%、其他地区城建税税率1%,由各地按税种分别入库)。
另外,记者昨日从长沙市房产局获悉,长沙市将实施对个人将购买的套内面积在144平方米内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不征收营业税的购房时间由5年缩短为2年的交易政策,在解决电脑软件升级等技术原因后,将尽快实施。(记者周斌 黎铁桥)
住宅出租按6.6725%税率征税 出租户请于明年1月10日前主动申报 昨日,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发布通告,开展私有房产租赁税收专项清查,凡我市范围内用于租赁的私有房产均为主要清查对象。税务部门强调,私有房产出租用于写字楼、商铺、商业用房、经营性用房等用途的,应于2009年1月10日前向地税机关主动申报纳税。对个人住宅出租,不区分用途,均按综合税率6.6725%征收。
私有房屋出租户应于2009年1月10日前,持居民身份证、房产证、租赁合同等相关资料,主动向房产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主动申报缴纳应纳税款。纳税人拥有多处经营性房产的,应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长沙市地税局提醒市民:私有房产的承租人在支付租赁费用时,应及时向出租人索取有效发票。私有房产出租户在取得租金收入后,应当向承租人开具《湖南省长沙市租赁业统一发票》,或在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开具《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出租人不提供发票的,承租人应及时向房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告。(记者黎铁桥通讯员 陶冶) (来源:长沙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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