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利用海岛最高罚20万 使用年限最长为50年
半岛都市报10月31日讯 (记者 孟琳达 孙丰欣) “第31条规定的处罚太轻,对在利用中改变性质的行为,应加大处罚力度,提高罚款数额,明确处罚措施”;“第18条最后一段中‘废弃物’主要是指固体的垃圾,建议加上‘污水’,因为污水对海洋的污染也非常严重”……日前,《青岛市无居民海岛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提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在分组讨论审议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诸位委员对该条例的修改提出了自己的意见。
据了解,本市管辖海域有无居民海岛56个,面积约3.1平方公里,岸线长约63.2公里。其中,大部分无居民海岛基本处于自然状态,且蕴藏着丰富的生物资源和旅游资源,具有重要的保护与利用价值。面积最大的大福岛有58万平方米。根据规划,本市有17个无居民海岛被列为可利用近海岛屿。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室相关负责人介绍说,这次重新修订的管理条例跟以前相比有明显的变化,从过去的保护与利用并重,转变为保护为主,限制利用。比如,以前在无居民海岛允许进行的取土、垦荒等活动,被明确禁止;之前允许的筑池养殖项目,也在禁止之列。
无居民海岛禁长期居住
《条例》规定,禁止利用或者依托无居民海岛从事筑池养殖活动。禁止在无居民海岛建设居民住宅和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许可利用无居民海岛需要在无居民海岛暂住的,应当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暂住登记手续。在无居民海岛上暂住的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他人登岛。禁止在领海基点周围一千米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以及其他可能改变该区域地形、地貌的活动,但有利于领海基点保护的活动除外。禁止开发具有珍稀物种和作为候鸟迁徙地的无居民海岛,禁止擅自在无居民海岛采集生物和非生物样本或者将外来物种引入无居民海岛。
使用年限最长为五十年
该《条例》还对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的期限做了明确规定。《条例》规定,利用无居民海岛从事旅游、娱乐等经营性活动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或者其他公平竞争的方式取得经营权。无居民海岛经营性利用方案由市海洋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旅游等部门和有关单位以及相关区(市)人民政府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无居民海岛经营性利用方案中应当提出无居民海岛资源和环境保护措施要求。无居民海岛经营性利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十年。
非法利用海岛最高罚20万
对于未经许可利用无居民海岛从事非经营性活动的,将由海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未经许可利用无居民海岛从事经营性活动的,由海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擅自改变许可用途、范围利用无居民海岛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护海岛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的,由海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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