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住房公积金贷款上限提至45万元
新华社沈阳12月11日专电(记者石庆伟)据辽宁省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最新公布政策,从今年12月份开始,辽宁将省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上限提高至45万元,同时降低首付款比例,放宽贷款年限和贷款人年龄限制。
今年以来辽宁商品房交易面积稳步增长,前10个月增幅高于全国平均水平近20个百分点。为进一步满足职工住房消费要求,辽宁近日调高了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借款人夫妻双方都缴存公积金的,贷款限额由原来的25万元调整为35万元;对购房款数额较大的,根据个人还款能力、信用情况以及担保情况等因素综合评定,最高贷款额可提高到45万元。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付款比例由原来的不低于30%调整到不低于20%,二手房及非普通商品住房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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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日开始实施的《沈阳市关于进一步活跃房地产市场的若干意见》调整了公积金贷款政策。其中规定,职工单方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金额上限由15万元上调至20万元;职工夫妻双方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金额上限由25万元上调至40万元。
此外,商品房贷款最长年限由25年延长到30年,存量房贷款最长年限由15年延长到20年。对男方年满50周岁,女方年满45周岁,连续缴存公积金3年以上(含3年),并继续足额缴存公积金且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职工,贷款年龄限制由男60周岁、女55周岁,调整为男65周岁、女60周岁。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购房总价款的20%。对于已经缴存公积金且已经办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在其再次购买住房时,可按有关政策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并享受购买首套住房的贷款政策。(彭跃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