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是从湖北省一所高校应征入伍的士兵,打算退役后复学。他问:大学生士兵退役复学时有一次性经济补助吗?
本报约请北京军区法律顾问处律师荀恒栋、郭宝生回复如下: 目前,国家对这个问题还没有统一规定,各地的具体规定举例如下:
一是2002年10月颁发的《苏州市全日制高等学校就学学生应征入伍的意见(试行)》第7条规定:大学生服役期满退役后,鼓励回校复学,由征集地人民政府发给复学补助金。
复学补助金按不低于征集地城镇退伍义务兵自谋职业补助标准的60%计发。
二是2004年2月颁布的《马鞍山市加快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意见》第4条第4项规定:“入学前系本市户口入伍的在校大学生退役后,愿意复学的,学校应准予其继续入学,不再安置,享受自谋职业补助金。”
三是2004年11月,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应征入伍优待安置有关问题的通知》第2条规定:“经批准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征集的在校学生退出现役后,……未完成学业且要求复学的,可回原学校复学。复学的退役士兵,视为自谋职业,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补助标准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民政局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准执行。”
可见,在校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在这些地区复学时,可以像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一样享受一次性经济补助待遇,但是,在一次性经济补助的金额标准、发放部门等方面,各地规定是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