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西安12月13日电(记者许祖华)《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日前获陕西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批准。条例规定,城管执法部门不得以罚款作为经费来源和创收途径,不得以罚款指标作为考核依据。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实行综合行政执法,有利于提升城市管理的水平和效率。为了相对集中行使处罚权,规范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和效率,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西安市有关部门制定了这一条例。
条例规定,城管执法部门不实施查封、扣押措施可以达到目的的,不得实施查封、扣押措施。城管执法部门对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不得收取保管费。城管执法部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正确适用法律法规,选择适当的方式,最大限度减少当事人的损失。采取其他方式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应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条例还规定,城管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如刁难、侮辱、殴打或者唆使他人殴打当事人,截留、挪用、私分罚款或者扣押、没收财物,索要、收受他人财物等违法执法行为的,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行使职权,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赔偿。
将从2009年2月1日起施行的这一条例还规定,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执法部门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城管执法部门应当采纳。当事人对城管执法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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