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杭州12月15日电(记者岳德亮)浙江省政府日前决定实行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向设区市政府派出督察员,对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修改及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根据浙江省政府的规定,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受省政府委托具体负责全省城乡规划督察。
省政府派出的督察员的选聘、培训、任用、考核等日常管理由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督察将采取专项督察、专案督察、巡查和督察员驻点督察等方式进行。督察组发现涉及督察事项的违法违规行为,即向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发出建议书,并报其所派出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被督察对象在接到督察建议书后,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意见和整改结果反馈给督察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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