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杭州12月15日电(记者璩静、黄深钢)“让虚假诉讼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徐杰表示,近年来,借助诉讼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虚假诉讼呈多发态势,为此,浙江省建立起了一套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的机制。
日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在民事审判中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法院应在立案大厅或人民法庭立案窗口设立禁止虚假诉讼的告示,引导当事人诚信诉讼;审理中发现有嫌疑的案件,审判人员应立即报告,并将异常情况予以记载附卷,同时应责令当事人接受法庭调查或出庭参加诉讼,或责令当事人出示原始证据;要求证人出庭作证,向利害关系人通报,通知其参与诉讼;必要时可依职权调查取证。
《意见》中还特别规定,对债务纠纷案件,审判人员应严格审查债务产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用途、支付方式、支付依据、基础合同以及债权人的经济状况,防止发生虚假诉讼。
专家称,社会诚信缺失、成本收益失衡、法律规制缺位是虚假诉讼的三大成因。打击虚假诉讼,既要靠防范,也要靠查处。根据《意见》,参与制造虚假诉讼的人员将依法予以训诫、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与制造虚假诉讼的律师,将依照律师法规定吊销其执业执照;参与制造虚假诉讼的审判人员也将被严肃处理;而举报虚假诉讼案件经查证属实的,单位和个人将予以奖励。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8年5月,浙江省法院经审理确认属于“虚假诉讼”的案件达107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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