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院认为扁无逃亡之虞 不以重罪羁押
华夏经纬网12月16日讯 据台湾媒体报道,台北地院审判长周占春十三日清晨释放陈水扁的决定,引发各方争议,台北地方法院十五日公布陈水扁无保释放完整版裁定书。
据报道,合议庭认为,陈水扁虽触犯最轻本刑五年以上的贪渎重罪,但特侦组检察官并未具体说明有什么事证,可证明扁有逃亡、串证的事由。而且,以重罪羁押,必须要有逃亡之虞为前提,陈水扁有“国安”随扈全天候跟随,当无逃亡可能,以限制住居和附“羁押回笼”条件方式,可保证未来审判顺利进行。
据了解,承审扁案的北院刑三庭,昨日公布裁定书,裁定理由指出,根据检察官起诉事证,陈水扁涉嫌诈领公务机要费、龙潭购地弊案、海外洗钱犯罪确实嫌疑重大,且所犯是最轻本刑五年以上的重罪。就羁押要件来说,有关串证部分,检察官都未说明扁有何事证认为有湮灭证据、伪造、变造证据或勾串证人、共犯,这些都未显现在起诉书中。
至于逃亡之虞的羁押事由,依检察官所述应予羁押的事由,都未叙及扁有任何逃亡的事实或逃亡之虞,或能够释明有何逃亡的事实或可能性存在,以扁身为卸任台湾地区领导人的身份,身旁有安全随扈,个人行为举动都为众人关注焦点,可认定没有逃亡之虞或逃亡事实,即没有羁押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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