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索马里海盗"作为网络热词几乎盖过了"金融危机",成为全球又一大新闻热点。《环球时报》国际论坛11月27日、12月4日也对此做了讨论。然而,人们在议论点评之余,又颇感困惑:各国出兵打击海盗有没有法律依据、打击海盗的法律性质是什么、军舰打击海盗时享有哪些权利、印度海军击沉的到底是不是海盗船等。
诸多问题只有以法律的视角去观察,才能辨出个是非曲直。
目前,在索马里附近海域巡逻的国家大部分是《1958年日内瓦公海公约》或者《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按照这两部法律规定,海盗行为属于危害人类共同利益的国际犯罪行为,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都有义务尽最大可能进行合作,以制止海盗行为。同时,任何国家也都有权利对海盗行为行使司法普遍管辖权,也就是说不论海盗行为是不是本国公民所为,也不论海盗行为侵害的是不是本国利益,只要犯罪嫌疑人实施了海盗行为,各国就可以将其捕获,带回本国审判,同时有权经过本国法院审判,处理捕获的船舶及其财物。
不过,上述两部法律规定的海盗罪只能是发生在沿岸国领海以外的针对船舶或飞机的暴力行为。在沿岸国领海范围内发生的此类行为不属于国际法上的海盗罪,一般只统称为武装劫船行为。由沿岸国按照国内法自行定名,如加拿大定名为海盗罪,我国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可能会定名为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劫持船只罪等。因此,一般情况下他国对沿岸国领海内发生的这些犯罪行为没有管辖权。但是,由于索马里自1991年以来发生内战,国家陷入无政府状态,政府没有能力管辖其领海内的暴力行为。于是,今年2月份索马里过渡政府请求联合国安理会提供紧急协助,确保索马里领海和沿岸航线安全。据此,安理会于6月通过1816号决议,授权各国在取得索马里过渡政府同意的情况下,可以进入索马里领海,按照82年海洋法公约有关在公海上打击海盗的步骤和权限,采取包括使用武力在内的一切必要手段打击武装劫船行为。10月份和刚通过不久的安理会1838号、1844号决议又重申及补充完善了上述精神。这些决议是联合国安理会第一次授权各国使用武力行使对海盗罪的刑事司法普遍管辖权。这是对国际法有关禁止使用武力原则的新发展。
不难看出,《1958年公海公约》、《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及联合国安理会第1816、1838号、1844号决议,是各国理直气壮派兵到索马里附近海域打击海盗的法律依据。根据这些文件,各国还可以经索马里政府同意,进入其领海打击武装劫船行为,这不仅不是对索马里内政的干涉,还是符合索马里政府意愿的友好援助行为。
至于派什么船只参与打击海盗,1982年海洋法公约明确规定:军用舰机或具有清楚的识别标志的、为政府服务并经授权的船舶或飞机,有权登临或扣押涉嫌海盗的船只。但由于执法船只与军舰相比具有攻击、防卫能力弱、续航能力差等特点,不适于远航从事打击海盗的武力行动,因此,各国派军舰便是自然而然的事情了。
打击海盗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仅就法律而言,就涉及到诸多国际法律规范及国内法规定。稍一不慎,就会招致国际社会的质问与谴责,更别说还有各国战略利益的考量及索马里主权及国家重建等问题。所有这些因素综合起来,就使事情变得十分复杂。但万变不离其宗,只要始终绷紧法律这根弦,剩下的就是战略利益考量及能力建设问题了。对大多数国家而言,参与联合国框架下的打击海盗国际行动,利大于弊。(作者是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博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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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天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