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暴力首案宣判 王菲告赢网站 法院:大旗网和“北飞的候鸟”经营管理者侵权 应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共8000元
本报讯 (记者付中李奎)今天上午,“网络暴力首案”终于有了判决结果。
判决后,法院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出司法建议,建议该部对“人肉搜索”等新生网络事物进行引导。
王菲诉称:他与姜岩于2006年2月22日结婚,由于双方性格差异大等原因,婚后感情不和。2007年6月,双方感情进一步恶化,同年10月双方闹起离婚。12月29日,姜岩跳楼身亡,在其生前博客中,她称因丈夫出轨才自杀。
自2008年1月开始,大旗网刊登了《从24楼跳下自杀的MM最后的日记》专题。在该专题中,大旗网将王菲的姓名、照片、住址、工作单位等身份信息全部披露,给他和家人的生活、工作、名誉造成极为恶劣而严重的影响。
同时,张乐奕在其注册的网站“北飞的候鸟”上刊登了《哀莫大于心死》等文章,对王菲及其家人进行侮辱、诽谤;海南天涯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管理的天涯虚拟社区网出现了《大家好,我是姜岩的姐姐》一帖,捏造事实,对王菲进行诽谤。
随后,网友发动“人肉引擎”,将王菲及所谓的第三者“东方”的个人资料公之于众,导致王菲和“东方”双双辞职。而后,一些情绪激动的网友又找到王菲父母家,在王家门口写下“无良王家,逼死贤妻”等语句。
为此,王菲将上述3方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其工资损失7.5万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6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根据王菲当庭的自认及王菲与姜岩父母的协议内容,可以证实王菲确有婚外情。姜岩的日记也显示,她为此遭受巨大伤害,承受了巨大精神痛苦。
因此,王菲的行为不仅违背了法律规定,也背离了社会道德标准。
法院审案
俩网站侵权被判赔礼赔钱
法院认为,大旗网、“北飞的候鸟”网站披露当事人王菲的真实身份,从而使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得以知晓,扩大了事件的传播范围。
网民们利用被披露的信息进行“人肉搜索”,搜寻到更多王菲的个人信息,甚至发生了上门张贴、刷写侮辱性标语等行为,使王菲的社会评价降低,名誉受到侵害。
因此,大旗网和“北飞的候鸟”网站的经营管理者侵犯了隐私权。
据此,法院判决前者删除侵权内容,赔礼道歉,赔偿王菲精神抚慰金3000元,公证费683元;判决后者删除侵权内容,赔礼道歉,赔偿王菲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公证费684元。
此外,天涯公司在王菲起诉前将涉案帖子及相应回复删除,已履行了监管义务,故可认定其不构成侵权。
但由于没有证据证明王菲系被单位辞退,故其索要误工费损失法院不予支持。
庭后采访
原告代理人:王菲一直在家“猫着”
“我个人对这个判决是比较满意的,王菲也应该比较满意。”宣判完毕后,王菲的代理人告诉记者。
该代理人表示,网民的“人肉搜索”行为侵犯了个人隐私。这个判决意味着“人肉搜索”属于一种非法行为。该代理人透露,王菲现在仍没找到工作,一直在家“猫着”,但网民的骚扰电话等行为已经很少了。
被告代理人:对判决结果不能接受
被告“北飞的候鸟”网站代理人表示,对法院的判决结果不能接受。
他认为本案中的“人肉搜索”属于正常的社会舆论监督,这一事件由于“死亡博客”的披露已成为公众事件,因此不能等同于普通的名誉侵权案件。
司法建议
工信部应引导监管“人肉搜索”
今天案件宣判后,朝阳法院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出司法建议。
法院表示,“北飞的候鸟”网站于2008年1月11日注册,4月2日才申请备案,长期脱离监管,工业和信息化部应督促下级单位对该网站进行查处。
法院发现,网站对网民言论审查仅限于一般的、随机的、应投诉的事后审查,而此时侵权事实往往已经发生。
因此,法院建议有必要采取更加有效、适当的技术措施,进行适时监管。同时,法院还建议该部对“人肉搜索”等新生网络事物进行引导,倡导互联网上言论的理性和文明。
延伸阅读:司法建议全文
中新网12月18日电
由姜岩的死亡博客引发的“网络暴力第一案”今天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姜岩的大学同学张乐奕、大旗网被判侵权,天涯社区不构成侵权,王菲获赔精神抚慰金8千元。朝阳区法院在庭审后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出司法建议,建议针对互联网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对互联网网站及相关主体的行为进行有效监管;建议适应互联网飞速发展的实际情况,对互联网的运行和发展进行合理引导。
以下为司法建议全文:
工业和信息化部:
我院近日审理了原告王菲与被告张乐奕、被告北京凌云互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告海南天涯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誉权、隐私权纠纷三起案件。
这三起案件由于涉及“网络暴力”、“人肉搜索”等热点问题而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在审理过程中,我院发现在互联网管理和网站经营中存在一些问题,亟需相关主管部门加强规范和引导,为此特向贵部发出以下司法建议:
一、针对互联网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对互联网网站及相关主体的行为进行有效监管。
1、加强对互联网网站的监管,及时查处互联网网站的不法行为。
“北飞的候鸟”非经营性网站于2008年1月11日由被告张乐奕注册,注册后即开始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但直至4月2日才申请备案,4月23日才获得批准。该网站在长达103天的时间内脱离了监管部门的监管。张乐奕的行为违反了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建议贵部督促下级执法单位对该网站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同时建议贵部完善对互联网网站的监管方式,加强对互联网网站的监管力度。
2、采用适当的技术手段,加强对网民言论的适时监管。
本案的纠纷就是由于原告王菲的姓名、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以及私人生活中的隐私细节等内容在三名被告的网站上被非法披露,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生活,使其隐私权和名誉权受到损害。在案件的审理中我们发现,网站对网民言论内容的审查仅限于一般的、随机的、应投诉的事后审查,而此时侵权事实往往已经发生,因此有必要采取更加有效、适当的技术措施,对网民言论进行适时监管,避免类似侵权行为的发生。
二、适应互联网飞速发展的实际情况,对互联网的运行和发展进行合理引导。
1、加强对新生网络事物的高度关注和适时引导,维护和促进互联网的健康发展。
近年来互联网的新生事物层出不穷,如不及时加以规范和引导,可能造成不良影响。比如“人肉搜索”,由于其具有搜索主体的不确定性和搜索对象的随意性等显著特点,一旦被滥用,容易产生误导公众及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不良后果。因此,应始终保持对类似“人肉搜索”等互联网新生事物的高度关注,加强适时引导,使网络新生事物发挥积极、健康的作用,使互联网的发展对社会公众有益。
2、加大宣传力度,净化网络环境,推动互联网文明、健康和有序发展。
这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和谐社会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网络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履行的职责。因此,建议网络管理部门在切实保障公民言论自由的同时,进一步加强宣传和引导,倡导互联网上言论的理性和文明,不断净化网络环境,使互联网的发展与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促进社会文明,推动社会的和谐、进步和发展。
以上司法建议,请予考虑,如有反馈意见,请及时函复我院。
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案件大事记:
1、2006年2月22日,王菲与姜岩登记结婚。
2、姜岩在网络上注册博客“北飞的候鸟”并进行写作,2007年10月,姜岩关闭了自己的博客,但未中断博客写作。
3、2007年12月27日,姜岩试图服用药物自杀,后因及时发现获救。在其自杀前,姜岩将自己博客的密码告诉一名网友,并委托该网友在12小时后打开博客。
4、2007年12月29日晚,姜岩再次自杀,她从自己居住楼房的24层跳楼死亡。
5、姜岩死亡后,网友将其博客密码告诉其姐姜红,姜红打开姜岩的博客。在其博客中,披露了丈夫王菲的婚外情及自己自杀前2个月的心路历程,文中使用了王菲的姓名、工作单位地址及王菲与案外女性的合影照片。
6、2008年1月10日,天涯网上刊出《大家好,我是姜岩的姐姐》一帖,引发众多关注和回帖。此外,其中一则回帖显示,“公司即决定让王菲、东*两名员工暂时停止工作”,“其后不久,他们二人即向公司提请辞职,公司已予批准”。
7、2008年1月11日,张乐奕注册了非经营性网站“北飞的候鸟”,其本人、姜岩的亲属朋友等先后在该网站发表纪念姜岩的文章。该网站与天涯杂谈、链接。
8、2008年1月14日,大旗网制作了标题为《从24楼跳下自杀的MM最后的BLOG日记》的专题网页,其中使用了当事人真实姓名、照片等。
9、2008年1月19日,王菲作为乙方与姜岩的父母作为甲方签订关于姜岩后事处理的《协议书》。该协议第三部分第1条内容为“对于婚后乙方的不忠行为及以后发生的不幸事件,乙方向甲方表示诚挚的歉意”。
10、王菲遭到网友的人肉搜索,个人信息逐渐被披露,姜岩的死亡原因、王菲的婚外情等在网络上引发长时间、持续性的关注和评论,网友甚至以谩骂来表达对王菲及家人的谴责。
11、个别网友到王菲家进行骚扰,在墙壁上刷写“逼死贤妻”、“血债血偿”等标语。
12、2008年3月11日,王菲委托公证处对
“北飞的候鸟”、大旗和天涯三个网站中的相关网页进行了证据保全。
13、2008年3月15日,天涯网将《大家好,我是姜岩的姐姐》一文及相关回复帖子删除。
14、2008年3月18日,王菲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张乐奕、北京凌云互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海南天涯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该案被媒体冠为“人肉搜索第一案”或“网络暴力第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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