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遂昌12月18日电 (记者袁爽通讯员巫红梅)为牟取利益,浙江两名商贩竟昧着良心贩卖死猪肉达22吨。近日,该两名男子应某、王某被浙江遂昌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刑并处以罚款。
据了解,2007年8月至2008年5月期间,浙江遂昌人应某伙同周某(另案处理)从遂昌、松阳两县的各乡镇收购未经检疫的母猪或病死猪,并私自屠宰成肉制品,总计数量为22262.5公斤,经营数额共计178100元(其中44272元为未遂)。
其中,销售到遂昌、松阳、江山等地的有16728.5公斤;
今年5月13日,被遂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当场查获扣押的有534公斤,尚有5000公斤去向不明。据了解,应某销售的16728.5公斤母猪肉或病死猪肉中,有10000公斤销售给了江山人王某在衢州的某肉制品经营部,王某在明知该肉未经检疫,仍将这些肉制品向群众销售。
今年6月27日,遂昌县公安局依法逮捕应某、王某。县人民检察院于2008年11月21日向遂昌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应某、王某犯非法经营罪。法院认为,被告人应某、王龙目无国法,违反国家规定,私自屠宰母猪或病死猪,未经检疫,对其肉制品进行销售,均属情节严重,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处应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应某案发后退出的违法所得5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由于王某曾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06被江山市人民法院判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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