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上海12月18日专电(记者刘丹)余小姐寄存在五星级酒店的行李不翼而飞,于是起诉酒店索赔人民币2万余元。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酒店负有保管不善的责任,判令其赔偿人民币1.4万元。
2007年5月11日中午,从杭州出差来沪的余小姐入住上海五星级酒店“龙之梦”。
由于房间正在整理无法立刻入住,酒店方让余小姐将行李箱放在行李寄存处。晚上10时许,余小姐回到酒店却被告知行李箱失踪了。
“行李箱里有一台IBM笔记本电脑,还有一些衣物、化妆品、充电器和几本书。”余小姐说,她在酒店保安室查看过监控录像,未发现行李下落。据余小姐估算,损失物品价值2.4万余元。
事发一个月后,酒店对丢失行李一事仍未有明确说法,余小姐遂向警方报案。此后,因双方未能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余小姐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余小姐出示了笔记本电脑的发票复印件、遗失物品清单,但未提供行李真实价值的证据,且酒店已尽到提示义务,没有过错。在酒店自愿的基础上,法院判决其赔偿余小姐1万元,并免费入住酒店豪华套房三晚。余小姐不服,遂提起上诉。
二审中,虽然酒店方仍坚称“行李吊牌背后的须知、酒店大堂张贴的寄存通告均明确寄存处不负责保管贵重物品和现金,旅客擅自寄存上述物品造成损失,酒店概不负责”,但法官认为,作为服务提供方,酒店有义务以合理方式告知旅客上述格式条款的存在及内容,但事实上,行李吊牌是余小姐寄存行为完成后才拿到的,形式上更接近于“收据”而非“合同文件”。因此,酒店声称已尽到提示义务的说法不成立。
法院审理后认为,酒店“龙之梦”未对寄存物品尽到妥善保管义务,致其丢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参考保险公司的评估报告,法院酌定酒店赔偿余小姐1.4万元。酒店自愿提供余小姐豪华套房免费住宿一晚,法院予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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