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在厦门闹得沸沸扬扬的“天价加班费”一案终于有了结果。
去年电工尚先生状告白世德楼宇管理有限公司(下称白世德公司),要求赔偿7年间的加班费共49万余元,一审法院判令白世德公司赔偿尚先生44万余元加班费,双方均提起上诉。
近日,厦门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白世德公司支付尚先生一年的法定节假日加班费620.4元,并另外支付尚先生2万元。
一审支持加班费44万元 1997年,尚先生进入白世德公司下属的一家公司当电工,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自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止。2005年12月31日后,尚先生未到白士德公司上班;白士德公司发放尚先生工资至2005年12月止。
不过在2005年8月9日和8月13日期间,尚先生受伤。2006年8月2日,经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确认,尚先生受伤为工伤。所以劳动合同期满后虽然双方没有再续签,但基于尚先生是工伤,因此与白士德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仍然继续保持。
2006年5月23日,尚先生向厦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白士德公司支付1997年4月17日至2006年5月22日的加班费40.2万元。厦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尚先生的请求超过仲裁时效为由驳回其申诉请求,尚先生不服裁决,向法院起诉。
尚先生称,他在白士德公司每天上班17个小时,周末从来都没有休息,但公司只按每天工作8小时发给他工资,从来没有发过加班工资,尚先生还拿出1997年4月17日至2004年12月31日的考勤记录为证。
尚先生请求法院判令白士德公司支付1997年4月17日至2005年12月31日的星期六、日节假日及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费工资,合计49.74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白士德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尚先生1997年4月17日至2004年12月31日的加班及加班费发放情况,也未能提供该时期尚先生的工资标准情况,因此判决白士德公司按尚先生提供的标准支付其1997年4月17日至2004年12月31日加班费44.017万元。
终审改为加班费620.4元 一审宣判后,尚先生、白士德公司均不服,向厦门市中院提起上诉。
尚先生上诉称,请求法院改判支持其原审全部诉讼请求,即判令白士德公司支付1997年4月17日至2005年12月31日的星期六、星期日,节假日,正常工作日8小时后的延长工作时间等加班的加班工资合计497431.55元。
白士德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尚先生原审全部诉讼请求。因为尚先生并无加班事实,其以所在的市政娱乐中心应24小时值班为由,推定自己在8年内每日均连续工作17小时。鉴于尚先生是单位老员工,同意另行补偿2万元。
厦门市中院审理认为,尚先生工作期间的工作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不执行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之外其他工作时间(法定休假日除外)加班费的计算规定,不存在平时(法定休假日除外)加班的情形,所以其相应诉讼请求法院不予采纳。另外,白士德公司还应支付尚先生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法定休假日加班费620.4元,白士德公司同意另行补偿尚先生2万元。
因此法院终审判决,白士德公司应支付尚先生2005年期间法定休假日加班费620.4元,并支付尚先生2万元。(新华网福建频道-东南快报薛德芳民一) (来源:新华网福建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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