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岗不下岗 待安置期公路收费人员待遇不变
成品油消费税调整细则昨天出台,国内油价将与国际原油价格联动
◆每经记者 江旋 发自北京
“当国际市场原油一段时间内平均价格变化超过一定水平时,相应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
新增税收收入用在四方面
从2009年1月1日起调整的成品油消费税政策主要内容为:
一是提高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汽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2元提高到每升1元;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1元提高到每升0.8元。二是调整特殊用途成品油消费税政策。对进口石脑油恢复征收消费税。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对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免征消费税。用自产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按照生产乙醇汽油所耗用的汽油数量申报纳税。对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汽油、柴油用于连续生产甲醇汽油、生物柴油的,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2010年12月31日前,对国产的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免征消费税;对进口的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已缴纳的消费税予以返还。
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分析认为,调价后含税成品油价总体降幅约为15%;若剔除征收燃油消费税因素后,不含税油价总体降幅约为25%。而本次调价,将拉低12月份当月PPI、CPI同比分别是0.03和0.14个百分点;分别拉低2009年全年PPI、CPI共1.10和0.45个百分点。
《通知》对征收机关、征收环节和计征方式做出了说明。成品油消费税属于中央税,由国家税务局统一征收(进口环节继续委托海关代征)。纳税人为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成品油的单位和个人。纳税环节在生产环节(包括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计征方式实行从量定额计征,价内征收。在完善消费税制度过程中,国家也将适时把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到批发环节,并改为价外征收。
对于新增税收收入的分配,《通知》表示,新增成品油消费税不作为经常性财政收入,除由中央本级安排的替代航道养护费等支出外,其余全部由中央财政通过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方式分配给地方。改革后形成的交通资金属性不变、资金用途不变、地方预算程序不变、地方事权不变。新增税收收入按以下顺序分配:
一是替代公路养路费等六项收费的支出方面,具体额度以2007年的养路费等六费收入为基础,考虑地方实际情况按一定的增长率来确定;二是补助各地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方面,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补助资金,用途包括债务偿还、人员安置、养护管理和公路建设等;三是对种粮农民增加补贴;四是增量资金按照各地燃油消耗量、交通设施当量里程等因素进行分配。
国内油价与国际原油价格联动
《通知》表示,国产陆上原油价格要继续实行与国际市场直接接轨。国内成品油价格继续与国际市场有控制地间接接轨。目前中国汽、柴油含税零售价格高于美国,但低于欧洲和亚洲主要国家。
国内成品油出厂价格以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为基础,加国内平均加工成本、税金和适当利润确定。当国际市场原油一段时间内平均价格变化超过一定水平时,相应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
汽、柴油价格继续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但在国际市场原油价格持续上涨或剧烈波动时,对汽、柴油价格进行适当调控,以减轻其对国内市场的影响。液化气改为实行最高出厂价格管理。
对于相关行业价格联动机制,《通知》表示,出租车和道路客运价格,根据油价变动情况决定调整运价或燃油附加。铁路货运价格根据上年国内柴油价格上涨影响铁路运输成本增加的情况,由铁路运输企业消化20%,其余部分通过提高铁路货物运输价格疏导,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民航国内航线旅客运输价格,需要调整燃油附加时,根据航空煤油价格影响民航运输成本变化情况,由航空公司消化20%,其余部分通过调整燃油附加标准或基准票价的方式疏导。
待安置期合理合规的待遇不变
据测算,全国交通征费人员数量约为30万人。交通部也表示,燃油税改革后,有近15万人需要安置。
《通知》指出要妥善做好改革涉及人员的安置工作,按照转岗不下岗、待安置期间级别不变、合规合理的待遇不变的总体要求,多渠道安置。各地要锁定改革涉及的征稽收费人员数量,严格把关,防止突击进人。此项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总负责。
对公路养路费征稽人员的安置措施渠道如下:一是交通运输行业内部转岗;二是税务部门接收;三是地方人民政府统筹协调,多种渠道安置改革涉及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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