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恤补助资金16.369亿元全部下拨,补助标准年平均增长幅度超过20
%本报12月19日讯(记者霍晓丽)从省民政厅获悉,我省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省民政厅目前已会同省财政厅将中央和省本级的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16.369亿元全部下拨到各设区市和扩权县。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日前制发《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其中规定,提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提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提高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及部分参战涉核部队退役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涉及到的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年平均增长幅度超过了20%。
部分优抚对象具体的调整标准是: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因战一级、因公一级、因病一级分别提高3780元/年、3660元/年、3540元/年。农村户口和城镇户口的烈士遗属,分别提高540元/年、900元/年。抗日战争时期的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提高360元/年。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提高360元/年。部分参战涉核部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提高360元/年。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可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标准较高一项的抚恤补助。
据了解,目前各地都按照省里的通知精神,抓紧认真测算和分拨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以确保春节前将调整标准后的抚恤补助金全部发放到广大优抚对象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