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所依赖的知识、使用的语言、司法文书的格式与文风、生活方式和道德情操等应当与广大民众的现实生活基本保持一致;
法官审理案件应当深入群众进行调查研究,以增强其社会阅历和综合知识,了解和把握社情民意;
应当有组织地发动民众与职业法官一起从事审判活动;
应以民众的意见作为评判司法工作成败与否的最终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
司法大众化不能被淡忘 本报记者 吴晓锋
本报12月14日2版刊发的《中国基层法院正在让司法回归大众》的报道,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司法大众化”这个命题,藉由基层法院的一个机制创新样本为载体而登场,似乎让前一阵法律界沸沸扬扬的司法职业化与大众化之争一下豁然开朗:司法大众化的真正涵义是什么?是不是司法大众化就放弃职业化了?司法大众化是不是空洞的命题?本报报道视野中的江西省上饶市司法协助网络机制或可为解答这些问题管中窥豹。
为了从理论到实践上全面地了解人民法院的“司法大众化”,为了上面问题的讨论更加清晰,本报特别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
司法大众化不能被淡忘 记者:我们注意到近来“司法大众化”这个命题突然又回到了我们的视野,您也曾经在《人民司法》上撰文探讨有关“司法大众化”的几个问题,请问我们在这个时候去关注和研究司法大众化的原因何在?
沈德咏:一个时期以来,司法职业化在某种程度上,代表着我国法官制度改革的方向。
从技术层面而言,司法具有较强的职业属性应该是没有异议的。在特定的历史阶段对司法职业化给予必要的关注和推动,对于加强职业法官队伍建设,提升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无疑也是具有积极意义的。但我们也应当清醒地看到在司法职业化的语境下,司法的大众化似乎被人们所淡忘。与此同时,与司法大众化相伴而生的司法工作群众路线也开始淡出我们的视野,其结果是司法于人民渐行渐远,虽然我们付出了艰辛的努力,但司法的行为及其结果却往往得不到社会的理解和认同。这一现象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和深刻反思。这也就是我们关注和研究司法大众化的原因所在。
司法大众化并非一味盲从民意 记者:相对于司法职业化而言,司法大众化的涵义和表现是什么?
沈德咏:司法大众化是相对于司法职业化而言的,但是与司法职业化并不矛盾。司法大众化并非是大众司法,并非是全民皆可做法官或一味盲从民意,也并非是代替当事人或包办当事人的行为,而是在坚持司法职业化的基本标准、遵循司法基本规律的基础上,突出强调坚持司法工作的群众路线,突出强调民众知晓司法、参与司法、监督司法,突出强调司法必须以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归依。
司法大众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层面的内容:在宪政层面强调司法属于人民,司法服务的对象应该是一国之内最广大的基本民众;司法制度在设计上应该适合广大民众的需要,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审判的方式方法、审判的组织形式、审判的场所应当体现便民、利民的原则;法官所依赖的知识、使用的语言、司法文书的格式与文风、生活方式和道德情操等应当与广大民众的现实生活基本保持一致;法官审理案件应当深入群众进行调查研究,以增强其社会阅历和综合知识,了解和把握社情民意;应当有组织地发动民众与职业法官一起从事审判活动;应以民众的意见作为评判司法工作成败与否的最终标准。
司法的人民性是司法大众化的宪政基础 记者:请具体阐释一下司法大众化存在的宪政基础和法理基础。
沈德咏:司法的人民性是司法大众化的宪政基础。人民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最重要特征。司法权同国家的所有的其他权力一样来源于人民,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根据人民的委托行使司法权。这就从根本上决定了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人民性,决定了司法必须体现人民的意志,决定了司法必须坚持精英主义和平民主义融合的基本原则。
扩大司法民主,加强司法能力建设是司法大众化的法理基础。所谓司法民主,是指必须充分吸收诉讼当事人和人民群众参与诉讼进程,必须认真听取诉讼当事人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司法民主就是要使司法过程最大限度地实现公开化、透明化,要让人民群众能够以看得见的方式来实现正义;就是要确保人民群众的参与权和知情权,以实现对司法工作的有效监督。司法大众化的本质就是司法民主。一切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才能赢得人民群众的广泛支持和普遍认同。
司法大众化和职业化并不对立 记者:对于司法大众化的命题,长期以来理论界尚有不同的声音,认为它违背了审判独立、司法消极的原则,您对此怎么认为?当下,您怎么看待司法职业化和司法大众化之争?
沈德咏:众所周知,即便在宣称实行彻底的司法独立的国家,在司法的制度安排和实际运作上仍然存在典型的大众化做法,理论上也不认为这些做法有悖于审判独立、司法中立和司法消极的原则。我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使司法的大众化成为必要和可能。在我国司法制度下,司法大众化的存在有其宪政基础、法理基础、政策基础和实践基础。尤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司法大众化的存在有其必要性和合理价值。从司法规律和发展走向上看,司法职业化和司法大众化也并非是矛盾和对立的,而是可以兼容和统一的。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与西方司法制度最明显的差异在于司法的人民性。增强群众观念,贯彻专群结合的方针,不能脱离群众孤立办案,封闭办案将司法工作神秘化。人民司法绝对不是少数人的权利,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并不排斥司法的民主化、大众化,人民群众应当有更多的方式和渠道来参与司法、监督司法。
所以,司法的大众化是当前我们更应该予以关注的问题。我国司法改革的基本目标是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这是一个能够体现政治性、人民性、法律性相统一的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司法改革不能脱离这个目标,脱离中国特定的历史文化传统和现实国情,照搬西方做法,单走精英路线,实现自我封闭。近年来,日本、俄罗斯、英国等国家的司法改革表明,一些西方国家也在探索、建立和完善体现司法为民和司法大众化的制度。司法大众化并非是我国司法工作的独创,在世界很多国家的司法制度中多有所体现,且为近年来一些国家的司法改革所倡导。因此,我们大可不必舍本逐末,放弃本土资源中的有益经验和行之有效的做法。对司法改革的走向、路径、方式、方法应当有调整,走司法专业化和大众化结合的道路。
司法大众化被许多国家的司法改革所倡导 记者:能为我们介绍一下国外对于司法大众化的运用情况吗?
沈德咏:像英美国家数百年来所实行的平民法官制度,一些根本没有受过法律教育的普通公民被选拔担任法官,审理那些普通人较为熟悉的能够作出正确判断的案件。这项制度主要存在于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治安法院,以及美国具有有限管辖权的初审法院。
又如一向以精密司法著称的日本,在2001年公布的日本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意见书中提出的日本司法制度改革基本方针,就是通过国民广泛参与司法,提高民众对司法的信赖感,形成诉讼方便、通俗易懂、国民满意的司法制度。其具体做法是:实行裁判员制度,有普通公民与职业法官组成混合的法庭审理刑事案件,通过国民参加诉讼过程,巩固司法的国民基础;成立法官任命咨询委员会,法官的任命要接受公众的审查;律师在民事调解案件以及家庭调解案件中,可以以非专职的方式,从与专职裁判官同等的立场来主宰调解程序;在全国所有的100个基层法院和家庭法院都成立了法院委员会,在司法行政管理中更广泛地反应民众的意见,增加司法管理的透明度;设立有普通民众组成的起诉委员会,审查检察官决定的不起诉案件是否适当;在刑事案件中,民众的意见或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要求成为法院判决的重要因素之一;降低诉讼费用,方便民众诉讼。
再如俄罗斯的司法改革中,陪审团制度的引入令人瞩目。陪审团在扩大普通民众的司法参与、克服以往对司法制度的不信任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甚至在相对传统保守的英国,2002年司法改革的报告也明确提出,刑事司法总之就是为公众服务,因此公众对司法制度的了解、信任与参与极为重要。
总之,世界上很多国家在推行司法职业化的前提下,都力图为司法的大众化留下一块制度空间,以便把大众理性和民间智慧引入司法,防止职业理性导致的精英专制。在我国,这些制度主要包括陪审制度、公开审判制度、马锡五审判方式、人民监督员制度、诉调对接机制、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司法公正要让人民看得见 记者:目光从国外回到中国,我国将如何实现司法大众化?如何保障民众广泛参与司法、了解司法、信任司法?
沈德咏:努力拓展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渠道。要坚持人民陪审制度,充分发挥陪审功能,通过最大化地借助民众的智慧和生活经验,辅助专业人员知识上的不足和思维方式上的欠缺。要高度重视新形势下强化诉讼调解职能的重大意义。通过建立科学的机制,聘请人大代表,人民群众担任司法协助员,开辟司法协助网络,提高调解、和解的结案率,最大限度实现案结事了。要积极探索在法官主导下适度社会化的调解新机制。指导人民调解组织或会同律师、社会力量共同调解,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诉讼形成前,缓解法院案件数量持续增长带来的办案压力。
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人民群众对司法的要求和期待,很大方面来自对司法公开度的关注。进一步推行司法公开,以人民看得见的方式感受司法公正,是实现司法大众化的重要途径。要坚决落实各项审判和执行公开规定,充分保障当事人对案件进展情况的知悉权利;要逐步加大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的力度,力争做到及时准确完整地发布;尝试网络或电视直播庭审,建立审判与执行人员简历查询制度。要公开一切依法可以公开的司法内容和工作环节,尽可能揭开人民法院工作的神秘面纱。通过依法公开、及时公开、全面公开实现法院内外监督工作机制的有效衔接。建立起及时答复、及时反馈、及时征询的工作模式,最大限度地发挥内外各项监督机制有效衔接的合力。防止司法不公现象出现,防止违法违纪现象的蔓延。
审判工作,司法工作要贴近民心、贴近民情、贴近民意,解决群众最关心的现实问题。要切实加强审判作风建设,创新运用马锡五审判方式,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调查研究,改变单纯坐堂办案、闭门办案、机械办案的衙门作风。严格规范司法强制措施,严禁随意侵犯、限制和剥夺当事人权利。在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的过程中,让群众听得清楚,听得明白,听得亲切,并要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运用法制宣传、说法引导和依法调解等方法,促使当事人主动履行法律义务。
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决不能高高在上,脱离群众。只有让人民群众走近司法,亲近司法,参与司法,信赖司法,让司法大众化重新归位,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才能赢得最为广泛的群众基础,赢得最为真切的群众拥护,赢得最为强劲的群众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