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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中的中国仲裁

  第一个仲裁机构设立、第一件仲裁裁决的作出、第一个仲裁案件得到执行。仲裁在中国已经走过了几十年的发展历程。仲裁随着新中国建立而来、伴随改革开放发展。如今,在经济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仲裁对现行司法体制做了有益补充,在中国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争端解决机制。
是否将仲裁条款写入合同也成为商事活动当事人必须考虑的一个环节。

  在改革开放30年之际,当回眸中国司法体系完善和进步的同时,也不应忽视,仲裁———一种司法之外的争端解决方式,对于构建和谐社会,也同样有着重要和非凡的意义。

  发展之路

  1956年,我国成立了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隶属于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开展涉外仲裁工作,标志着现代仲裁制度的初步建立。如今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就是由当时的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演变而来。

  贸仲现任秘书长于健龙表示,贸仲历史已经走过了50多年。初创时期,10年间贸仲只收到27宗对外贸易争议案。后来的发展过程中,贸仲加强了与外国仲裁机构的交往与合作。派人参加了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的起草和制定,并且派人参加了许多国际仲裁会议。这些努力,为日后的业务高速发展奠定了基础。2000年后,贸仲受理案件的数量呈几何数字增长。

  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改革开放的重大决策,从此中国踏上了经济发展的快车道。经济活动的增加也在客观上推动仲裁事业的发展。“有纠纷去法院”在当时还是一种思维定式,如何在司法体制外开辟新的纠纷解决机制?如何让需要解决争端的人认识到仲裁的优势和特点?成为仲裁事业发展的关键。

  只有将仲裁事业纳入法制化轨道,才能够让人民群众在运用仲裁解决纠纷时,更加规范,更有保障。

  记者了解到,在仲裁法出台前,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法律体系中有14部法律、82个行政法规和190个地方性法规对仲裁进行了相关规定。然而,这些规定并不完全是仲裁法意义上的仲裁,多数属于行政仲裁。1991年8月起,仲裁法正式开始了起草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工作,总结我国以往仲裁工作尤其是国外仲裁的通行做法,收集了国外优秀仲裁法和仲裁规则的大量资料,在1993年3月仲裁法征求意见稿终于面世。

  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多次修改,在1994年8月31日的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1995年9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由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单行的仲裁法规诞生了。它被认为是与市场经济最为接轨的一部法律,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仲裁法律制度的确立,是我国仲裁史上的里程碑。

  中国加入WTO后,面临着越来越多外国仲裁裁决的执行问题,而中国境内做出的裁决也需要得到外国法院的承认和执行。国际纠纷以主权裁定的方式来解决已显得明显滞后。于是主权裁定外的方式———仲裁的优越性显示出来。

  “随着中国融入国际化的进程加速,纠纷解决机制也越来越国际化。国际间的经济纠纷需要寻求切实有效的解决方式,并且这种裁决能够得到执行。仲裁作为一种软手段,其优势在此时彰显出来了。法院一般判决的时间长,而且不同国家和地区法律的差异也会造成同一案件在不同地方判决结果不同。仲裁则具有公正、方便、快捷、费用低、保密性等特点。”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院长沈四宝教授说。

  谈及仲裁事业几十年的发展历程。多年负责联系全国仲裁工作的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卢云华司长说:“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仲裁事业,是改革开放的产物,十几年前,仲裁法的颁布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

  不断刷新的数字

  中国仲裁的发展和中国经济一样,行驶在发展的快车道上。

  1995年仲裁事业初创,国内的情况是:全国仲裁受理案件总量不大、特色不突出,也没有什么明显的优势。市场上从事经济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对仲裁制度知之甚少,没有认识到仲裁方便快捷的特点;在仲裁机构的内部人员设置上,也比较落后,缺乏先进的管理经验。

  不但如此,在国际大环境下,经济全球化,以及对外开放新形势提出急切需要,仲裁事业的成熟的时间少之又少,面临着既要成熟又要运行,既要完善国内又要兼顾国外的多重任务,仲裁工作承受了巨大的客观压力。这种情况下,仲裁人并没有放弃,反而付出了更多的努力。从自身队伍建设开始,中国仲裁迅速发展起来。

  首先开始的是仲裁机构重新组建的工作。依据仲裁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重新组建仲裁机构和筹建中国仲裁协会工作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做好重新组建仲裁机构工作的通知》,为适应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首先在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其他设区的市重新组建仲裁机构。仲裁法施行前设立的不符合仲裁法规定的其他仲裁机构,自仲裁法施行之日起终止。这就为仲裁事业的发展铺平了道路。

  仲裁法实施后的十年里,在我国依法可以重新组建仲裁机构的270多个城市中,已先后重新组建了183个仲裁委员会,包括原有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在内,全国共有185个仲裁机构。而目前,全国的仲裁机构已发展到200多家。

  而在队伍组建中,仲裁机构对仲裁员的遴选也是优中取优。据记者了解,目前严格依照仲裁法选聘的仲裁员共有3万多名。这3万多名仲裁员汇聚了法律和经济界的精英。他们对经济状况和法律规定十分了解,能够把商业惯例和行业规则较好地结合在一起来解决纠纷。仲裁机构还不断对这支部队以优化再优化的高标准来完善队伍结构,使之更加合理化和专业化,公正快捷地处理了各类民商事纠纷,为我国仲裁事业快速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

  另外,在思想认识上,不断强化仲裁机构的精品意识和品牌意识,让市场主体逐渐认识并认可仲裁事业,认真做好深入贯彻落实仲裁法,不断改革仲裁方式,使仲裁的结案率,民商事纠纷自愿和解、调解率,仲裁裁决自动履行率都得到普遍提高。

  “我国仲裁是后发的仲裁,但绝不是落后的仲裁。”卢云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坚定地说。

  正是基于政府对仲裁工作的重视和支持、基于仲裁人的勤奋和努力,仲裁事业在今天才能取得如此突飞猛进的成绩。

  据记者了解,仲裁法实施十几年来,一系列数字客观地反映了仲裁事业在中国发展的速度:仲裁法实施2周年时,全国仲裁机构受理案件总数为2400多件,标的额约为50亿元;仲裁法实施5周年时,全国仲裁机构受理案件的总数约为2万多件,标的额约为420亿元;到了2004年,仅一年时间,全国仲裁受案量就相当于仲裁法实施前5年总和的两倍;到了2007年,这一数字又被刷新,受理案件增加6万多件,标志着我国的仲裁事业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十几年来,全国仲裁机构共受理各类民商事案件21.8万件,标的额达3447亿元,案件当事人涉及50多个国家和地区,司法监督纠正率不到1%。各地仲裁机构还结合本地情况努力开展工作,有些地区的合同示范文本规范率已经达到80%以上。长期以来困扰仲裁事业发展的问题和困难都在发展中逐步得到解决。

  植根中国土壤

  仲裁在欧美发达国家有着比较长的历史。但从植根中国土壤的那一刻开始,就必须适应中国社会,结合中国国情。

  “苹果仲裁”就是仲裁制度和中国国情民俗结合的产物。据记者了解,陕西省洛川县是产苹果的重要基地,果农在对外销售苹果中经常会遇到经济纠纷,当地仲裁委为了高效、快捷地解决群众在销售苹果中遇到的问题,为基层的农民开设了“苹果仲裁”,专门解决苹果销售领域的纠纷。

  对于中国仲裁发展所应当坚持的道路,领导层的思路一直很清晰。卢云华说:“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仲裁事业,必须始终坚持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服务的方向;必须始终坚持党的思想路线,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必须始终坚持科学发展观统领;必须始终坚持走全国仲裁机构共同发展的道路。仲裁事业的发展离不开国家的支持。”

  中国仲裁自身的特点最能说明问题:中国仲裁机构不是私人所属更不是带有营利性的机构,仲裁机构肩负着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社会责任和历史使命。这决定了,我国的仲裁工作必须坚持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服务的方向,坚持并充分体现我国仲裁事业的社会主义性质的优越性。

  这些年来全国仲裁界积极探索,在始终坚持党的思想路线的前提下,一直在寻求符合中国国情、适合我国仲裁事业发展的仲裁工作新方向、新路子———推行仲裁法律制度是根本,融入市场经济是关键。这也是领导层对中国仲裁发展给出的指导性思想。

  如何客观评价和认识中国仲裁?卢云华说:“仲裁事业在这些年来快速的发展离不开国家的支持。仲裁机构是由国家使用国有资产组建的,人民政府更是担负起保证所组建的仲裁机构依法运行、推行仲裁法律制度、促进仲裁事业发展的任务。仲裁法颁布以来,司法监督制度的衔接制度也越来越紧密和完善,为我国仲裁事业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后盾,这也是我国仲裁与国外仲裁机构的重要区别和明显政治优势之一。十几年来,全国各有关人民政府在政治指向方面始终坚持从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局出发,注意充分发挥仲裁制度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认真依法加强仲裁机构建设,切实保障仲裁机构依法独立仲裁,最大程度上发挥仲裁优势,在实践工作中对管理制度、人员配备、后勤保障上更是提供有力的支持,保证了我国仲裁工作健康、稳定、快速前进。同时,我国仲裁机构明确了与国际接轨是方法不是目的,对于国际做法只借鉴而不是克隆,更不能将其作为评判我国仲裁事业的标准”。

  因地制宜改革创新

  中国的200多家仲裁机构所处的地理位置不同,经济环境也不一样,要想做到同等发展非常困难。在国务院法制办提出的“推行仲裁法律制度是根本,融入市场经济是关键”的工作方针指导下,各地仲裁机构结合本地区的自身特点,深入实践,摸索出了适合自身发展的道路。

  据记者了解,在厦门、西安、天津、青岛等仲裁委员会的带动下,全国仲裁机构从国情实际出发,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现代仲裁理念和仲裁文化的研究;

  南京等仲裁委员会深入研究中国仲裁事业发展的客观规律,为创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仲裁事业奠定了思想基础;

  武汉等仲裁委员会率先探索加强仲裁基层基础建设工作,在全国仲裁界引起普遍反响。把仲裁工作的重点放到基层去,正在成为全国仲裁界的实践,也是仲裁事业获得了持续发展的源泉;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昆明等许多仲裁委员会积极与行业组织合作发展仲裁事业,使仲裁为社会服务的重要作用日益得到社会的认可和支持;

  为了彰显中国仲裁的优势和特色,改变初始仲裁工作的水平,全国仲裁机构明确提出要努力提高仲裁案件快速结案率、民商事纠纷自愿和解调解率、仲裁裁决自动履行率,烟台、湘潭、吉林等一大批仲裁委员会“三率”水平都达到了70%以上,有的达到85%以上甚至更高,很好地实现了裁决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高水准的“三率”特别是高水准的仲裁裁决自动履行率已经成为我国仲裁的重要特点;

  德阳仲裁委员会探索的“裁前预告”工作方式,天津仲裁委员会探索的“仲裁斡旋”工作方式,成都、石家庄、合肥、海口、韶关等仲裁委员会大力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做法,青岛仲裁委员会探索的提高仲裁当事人满意率的做法,西宁、乌鲁木齐、银川及西部地区仲裁委员会探索的和谐仲裁的做法,扬州、淄博、沧州、天水、柳州、鞍山、台州等40几家仲裁委员会根据社会主义政治规范、法律规范、道德规范和现代仲裁专业规范开展的仲裁机构规范化建设的做法,重庆、桂林等仲裁委员会实行的仲裁员履行职责遵纪守法承诺制,北京、哈尔滨等一批仲裁委员会实行的仲裁员相关关系主动披露或声明制,长沙等30多家仲裁委员会开展的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发展仲裁事业的探索,济南、沈阳等8家仲裁委员会订立的仲裁为民公约等,都是着眼于民商事纠纷解决方式发展趋势进行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仲裁事业创新性实践;

  最近,深圳仲裁委员会改变传统的仲裁员遴选方式,向社会公开招聘仲裁员,使仲裁员选聘工作置于社会的监督之下,从源头上保证仲裁公平与公正;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仲裁委员会、广州仲裁委员会、西安仲裁委员会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的协助下,积极开展网上仲裁的研究与实践,取得的成果使我国仲裁走向国际仲裁的前列。

  “目前,全国仲裁机构正在认真回顾总结改革开放以来的仲裁工作。一代优秀创业者的无数感人的创业事迹和宝贵的创业经验特别是大批经济欠发达地区仲裁委员会艰苦卓绝的创业经历充分显示,仲裁法的贯彻实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仲裁事业的创业实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认识论与方法论的统一,是现实性与先进性的统一,是政治性与人民性、专业性的统一。全国仲裁界同志创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仲裁事业的历史功绩是不可磨灭的。”卢云华表示。

  仲裁法颁布实施的十几年,其实就是全国仲裁界在国务院法制办的帮助下谱写的一部创新改革、开拓进取、孜孜不倦的历史长卷。经过十几年的努力,中国仲裁事业从逆境走出,开拓出一片欣欣向荣的繁荣景象,这些创业的成就充分证实了坚持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仲裁道路的正确性,以及仲裁法在贯彻改革开放精神、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性和显著性。

  第二次创业

  1995年仲裁法实施以来,我国仲裁事业经过十几年的艰苦创业,取得了辉煌的成就,但也存在许多问题。

  目前,我国仲裁工作的基本矛盾是先进的仲裁制度与相对滞后的社会仲裁意识、初始的仲裁工作水平之间的矛盾,主要矛盾是仲裁工作的作用与市场经济的需求不相适应的矛盾。因而对中国仲裁界来说,创业仍然是主旋律,最重要的工作是做好“二次创业”,紧紧围绕我国仲裁工作的基本矛盾,认真解决主要矛盾,在提升仲裁服务作用上狠下功夫。

  而对于仲裁未来的发展,卢云华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也谈了自己的见解:要努力使仲裁法律制度通过自身的独特优势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保障制度;努力使仲裁成为解决我国市场经济民商事纠纷的主要手段。充分发挥仲裁优势,降低民商事纠纷解决的成本,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提高我国经济在国内和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努力使我国成为世界仲裁大国,立足于促进人类的和平、进步与发展的战略高度,在维护民族经济和促进国际经济交往中发挥积极的重要作用。让中国成为具有国际公信力的仲裁大国。

  为实现上述奋斗目标,全国仲裁界还进一步提出了“几步走”发展战略的设想:

  第一步,制度生成阶段。在这个时期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发展需要的完善的仲裁机构体制,拥有一批符合仲裁法规定的、精通市场经济和法律的素质较好的仲裁队伍,有较好的影响力和公信力。仲裁事业发展的客观条件基本形成,其独特优势和作用开始显现,为我国仲裁事业进入第二步的快速发展全方面奠定基础。

  第二步,快速发展阶段。这个时期,我国仲裁体制不管是在国内的经济生活还是在经济交往过程中产生明显的影响效应;仲裁法律制度更加规范和完善,具备了持续发展的能力。得到市场经济主体的普遍接受,成为市场经济重要的组成部分。

  第三步,效益发展阶段。任何新生事物都必须有全面的发展,我国仲裁事业的发展就要兼顾实现政策型和效益型全面进步,协调发展,仲裁工作和市场经济融为一体。不论仲裁事业还是社会效益,都要全面取得双赢的局面。

  第四步,基本成熟阶段。在这个阶段将最终实现我国仲裁事业的奋斗目标。仲裁优势和特色得到全方位的释放,全面实现仲裁效益,降低民商事纠纷的解决成本,提高我国经济在国内、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对社会经济发展发挥出重要的促进作用。

  对于中国仲裁事业的发展前景,卢云华满怀信心地说:“在我们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之际,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关键时刻,全国仲裁界同志们作为改革开放的实践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仲裁事业的创建者,不仅要看到已有的辉煌,还要看到光明的未来,更要认识到肩上的历史使命和政治责任,要清醒地认识到仲裁事业的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还不相适应,还面临着许多困难和问题。仲裁法的贯彻实施、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仲裁事业任重道远。当前,全国仲裁工作面临的所有问题概括来讲都是发展中的问题,归根结底,都要靠发展来解决。希望全国仲裁界的同志紧密团结在一起,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社会主义仲裁理念,自觉把仲裁工作纳入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中去谋划,继续发扬改革开放精神,真正做到聚精会神、全神贯注、心无旁鹜抓发展,出色地完成二次创业的各项任务,努力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仲裁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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