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三角各地表示国家商务部等四部门出台的新规可在更大程度上保护中方利益
法律人士指出我国企业还可通过仲裁裁决方式追究境外人士的责任 近日,国家商务部等四部门出台新规提到,外资非正常撤离,中方将跨国追债,如果外方在中国无可执行财产,胜诉中方可依法请求外国法院承认执行中国法院判决,新规出台引发各方关注。
昨天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目前,珠三角各地已经发生多起外资非正常撤离事件,外企老板走佬后,往往拖欠大量欠款难以偿还。
新规出台后,各地政府纷纷表示,新规可在更大程度上保护中方利益,出台十分及时。
现状:外资老板走佬后欠债谁来埋单?
昨日,记者采访了解到,目前外资老板走佬后欠债该由谁来埋单,已经成为珠三角地区较多面临的难题。
今年以前,涉及到劳资纠纷时,东莞官方采取“老板走佬,房东埋单”的惯例,以此保证农民工的利益。
通常是,如果厂房是村委会的,则由村委会埋单。但如果厂房是某个人的,由于个人一时之间拿不出或不愿拿那么多钱来垫付,因此,一般村委会先行垫付员工工资后,再把持该厂房的出租权,以此“要挟”并向房东逐年讨回。
警惕有人趁机发“走佬财” 老板走佬,村委会或房东埋单的举措,在一定程度上,使农民工的利益得到一定保障,但也拖垮、拖穷村委会或房东。因此,也引起村委会和房东的不满。
东莞虎门路东社区黄主任表示,“作为社区负责人,他感到责任重大。如果老板走佬后还由房东或社区来埋单,将可能助长一部分老板走佬之风。”黄主任担心,如不采取积极措施应对,可能有人趁经济不景气来发“走佬财”。
随着经济危机进一步渗透到实体经济,加上当前外需萎缩,陆续出现了一些企业关停、倒闭。其中,不乏一些将员工抛下后突然走佬的企业主,对于巨额的垫资,房东和村委会都难以负担。
个案
个案一:
法人代表借钱付工人工资
今年10月6日,中山市某镇一电器公司的实际出资人杨某逃匿。杨某为境外人士,但该公司的法人代表是中山本地人。由于法人代表实际上只是该公司名义上的拥有者,每月只是向该公司领取8000元工资,并不了解公司实际运作情况,更不掌握公司任何其他资产,因此法人代表无力进行赔偿。
当地司法部门和劳动部门介入调查后发现,该公司内还有60万~70万元的设备,法人代表同意最后先向友人借50万元支付了工人工资,但是供货商1000多万元的欠款难以偿还。
个案二:
房东垫付欠款被拖成穷人 据悉,今年1月以来,东莞虎门路东社区关停并转的工厂大约有20家,其中有不少外企工厂老板“走佬”,路东社区只好为这些工厂垫付工人工资。该社区在此前就已为其他工厂老板的走佬,垫付了100多万元。
此前的2007年2月7日,东莞桥头镇一家制衣厂老板刘某,在欠下工人137万元工资后,突然走佬。房东为垫付工人工资一事,使原本殷实的家庭和亲戚,都在一夜之间被拖成穷人。
积极应对
东莞:
建立外企倒闭风险预警机制
外企老板走佬所引发的问题,引起了东莞市政府的关注。据东莞市外经贸局透露,今年11月,东莞市建立外商投资企业倒闭风险预警机制,加强风险防范。
在具体操作上,记者从东莞市外经贸局向东莞市市长李毓全的汇报材料中看到,通过落实外资企业倒闭责任机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镇(街)建立外资企业运营状况档案,全方位跟踪外资金额的运营情况。
此外,强化来料加工企业“五大员”(厂长、报关员、仓管员、出纳员和会计员)中方派出的做法,加强对企业运营情况的及时掌握,防止外资非正常撤离。
“通过这一举措,把监控环节和关口提前了。”东莞市外经贸局相关负责人表示,通过劳动、海关等部门通力合作,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有效防止和监控外资企业。
据悉,由于东莞企业大都在镇街落户,因此预警机制的落实,主要还是由镇街来操作和运营。外经贸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国家商务部等四部门出台新规,可在更大程度上保护中方利益。
顺德:
启动劳资纠纷应急预案
顺德外资企业的数量虽然不多,但是却分量不轻,2007年顺德的出口总额里面,外商独资企业占了31.9%。
昨日下午,记者采访顺德经贸局局长刘怡时,她表示,目前顺德的外资企业大概有1500家,在金融海啸的影响下,大体运作正常。“国家出台的跨国追债新政策,对于顺德来说将有利于及时处理已经倒闭的企业。”
“而且对我们地方政府部门来说,新政策提供了更加明确方向,更加清楚怎样去处理。”目前,顺德区政府已经成立了应急领导小组,一旦出现类似事件,政府将可以及时进行处理。”
据相关人员介绍,近日,顺德一家公司宣布倒闭后,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办立即启动了重大劳资纠纷应急预案,动用专项资金补贴员工们的生活费用。并按照劳动仲裁法,核实员工的应得报酬与赔偿,并向法院申请冻结公司财产,然后用拍卖得来的资金分发给员工。
另外,对于失业工人,还组织100多家企业前往倒闭工厂现场招聘,面试接收员工。
各方观点
观点一:跨国诉讼更有底气
“以后我们跨国诉讼就更有底气了。”长期从事经济诉讼业务的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的张健律师昨天告诉记者,近期有不少企业遇到这种情况:国内企业和外资企业合伙成立新公司投资新项目,中方资金投入之后,外资公司突然撤资或者消失。
遇到这种情况,中资企业往往无所适从,只能看着新公司解散,新项目搁浅。张律师形象地说:“他们(外资企业)拍拍屁股就走人了,我们很难对他们进行法律追责。”
张律师表示,新《指引》的出台,就是说以后跨境追责就有政府出面支持了,一方面和外资企业合作更有保障了,会对外资企业到中国投资行为起到很大的约束作用;另一方面,因为有政府出面帮忙索赔,企业索赔更方便了。
观点二:新规施行效果待考
“外资非正常撤离,中方将跨国追债”,对国家四部门出台的新规,专家怎么看?“内资出现问题,都难以解决好”,研究和调查珠三角劳工问题专家刘开明博士对此表现相对审慎。昨天下午,他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施行效果,还有待考证。
新规施行后,实际效用有多大?刘开明称,内资企业的非正常撤离或恶意欠薪等行为,因涉及到经济纠纷,有很多问题都难以操控。而外资企业如出现问题,在处理时程序会更加复杂,如存在司法互助、引渡等问题,可操控的空间有限。
观点三:还可申请仲裁裁决 《指引》中提到,因为我国已与许多国家缔结了《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和《引渡条约》,外资非正常撤离事件发生后,中方当事人要及时向有关司法主管部门(法院或侦查机关)申请民商事或刑事案件立案。
长期办理涉外经济纠纷案件的广东维纳律师事务所杨春雪律师说,除了这条途径之外,还可以通过仲裁裁决的方式来追究境外人士的责任。我国是1958年《纽约公约》的缔约国,有近70个国家和地区互认仲裁结果。
根据这个公约规定,在缔约国做出的仲裁裁决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另外一国法院提出承认以及执行缔约国仲裁裁决的申请,“广东的企业,多数向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设于深圳的仲裁机构提出仲裁,或者向广州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
(责任编辑:徐永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