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陈月红实习生申海涛
本报12月22日讯 这是长沙市第一例拆违涉讼中由行政部门败诉的案件。长沙市雨花区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下简称矿产品公司)2000年被视为违章建筑拆除的一处房产,历经8年的上诉,去年终于被判令赔偿。
赢了官司,本该是件高兴的事,然而,矿产品公司员工却怎么也高兴不起来,日前,他们很无奈地向本报反映,省高院的终审判决书下达后,“天心区规划局、天心区城管大队居然当起了‘老赖’,判决生效一年多了,还不赔钱,判决书成了一纸空文。”
【事由】价值近50万的地磅房被当做违章建筑强拆
在长沙市天心区金盆岭路97号,矿产品公司有一个兴建于1973年6月的地磅房,占地185.48平方米,建筑面积为160平方米,平常用于生产。2000年9月22日,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天心区分局(下称“天心区规划局”)和长沙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天心区大队(下称“天心区城管大队”)联合,向矿产品公司下达了限期拆除通知,称该地磅房为违法建设工程,要求该公司在接到通知后7日内将地磅房自行拆除,否则将依法予以强制拆除并承担强制拆除的费用。矿产品公司接到通知后,即声明该地磅房为历史性合法建筑。但是,2000年11月2日,天心区城管大队等单位还是强行将这座当时评估价为474101元的地磅房进行了拆除。
【一审】拆除违法,判赔47万
地磅房被强行拆除,为讨说法,矿产品公司员工开始了漫漫的上诉路。“即使他们拆错了,你们告得赢吗?自认倒霉,算了吧。”有人善意地劝说。但矿产品公司员工坚持不懈地向有关单位进行投诉和反映,2006年7月10日,矿产品公司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行政起诉状,打起了官司。
2007年1月30日,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确认天心区规划局和城管大队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的行为违法,并判天心区规划局和城管大队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天内共同给付矿产品公司赔偿金474101元并承担相应利息。
【终审】高院认定拆除地磅房违法
矿产品公司、天心区规划局和城管大队都不服长沙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均向省高院提起上诉。在上诉中,天心区规划局和城管大队坚持认为,地磅房属违章建筑,矿产品公司的赔偿要求不合理。
地磅房是矿产品公司报经原长沙市郊区革委会负责人同意后选址修建的,1973年4月1日,原长沙市郊区城乡建设委员会还颁发了《建筑许可执照》。省高院认为,在当时的历史情况下,该地磅房的修建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而且,作为执法主体的天心区规划局和城管大队尽管强调该地磅房属于违章建筑,却提供不了证据及拆除地磅房的法律依据。因此,省高院认定,天心区规划局和城管大队作出限期拆除地磅房通知书的行为违法。2007年9月29日,省高院判定,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并维持天心区规划局和城管大队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天内共同支付矿产品公司赔偿金474101元的判决决定,但不支持矿产品公司的利息诉求。
【执行】胜诉一年仍未拿到赔偿
“终审判决生效后,如今一年多了,天心区规划局、城管大队却拖着不赔钱,让人实在很气愤。解决执行难,政府部门该不该带头?”矿产品公司几名老员工说,为了讨说法,前后8年,他们公司花费了巨大的财力、物力、时间等诉讼成本。他们还心痛地表示,那个地磅房到现在至少要价值几百万元了,要是当时不被错误拆除,单是生产就可以为公司创造极大的价值,而赚得的钱就是他们的养老钱。
天心区规划局有关负责人说,省高院的赔偿判决他们肯定会执行。但该负责人表示,拆除该地磅房是在当时天心区政府组织的拆违大行动中进行的,赔偿应该由天心区政府出钱。天心区城管大队有关负责人也表示,城管大队没有这笔经费,这笔费用要向天心区政府申请,在今年1月签收了省高院的判决书后不久,他们便向天心区政府申请这笔经费,但申请报告至今没批下来,由于没有资金,所以赔付的问题就被耽搁了下来。谈起这个官司,该负责人表示,由于当时执法程序不合法,导致官司败诉,这对他们行政执法人员也是一种警醒。
据了解,目前,矿产品公司已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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