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统计工作面临的一些问题和矛盾,许多都与现行统计法规定不够完善有关。”今天在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全体会议上,国家统计局局长马建堂在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修订草案)》的说明时介绍了此次统计法修订的原因。
他说,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统计工作面临的内外部环境都发生了较大变化,统计法的部分内容已不适应当前情况。
“这次修改统计法的指导思想是:进一步完善预防和惩处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法律制度,为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关于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对统计法实施情况意见和建议的报告》中这样表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于1983年12月8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1996年5月15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作了重要修订。20多年来,现行统计法对于规范、引导、保障和推动统计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据了解,此次修订草案将于12月27日进行初次审议,修改内容包括五个方面:保障统计数据质量、统计调查项目管理、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监督检查、统计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
防止行政干预:保障统计数据质量 近年来全国统计执法检查情况显示,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约占全部统计违法行为的60%。保障统计数据质量是此次修改统计法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
其中,“防止行政干预”是此次修改的重点,修订草案明确规定了领导干部的“三个不得”,即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负责人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自行修改,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拒绝和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为防止领导干部干预统计数据上报,修订草案还取消了现行统计法关于领导人“如果发现数据计算或者来源有错误,应当提出,由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和有关人员核实订正”的规定。
修订草案还规定建立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制度,其中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同时修订草案强化了统计人员的责任,并加大了对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力度。
避免重复统计:明确统计调查分类及管理制度 为解决各类统计调查重复、混乱的问题,切实减轻基层填报对象的负担,提高统计调查的有效性和质量,修订草案进一步明确了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权,规定国家统计调查项目报国务院审批;经常性、一般性的国家统计调查项目,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家统计局审批。
修订草案还调整了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和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划分标准,将部门统计调查项目严格限定为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的统计调查项目,并调整了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权限,将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权适当上收,减少了审批主体和审批层级。另外,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的原则、内容和程序也进一步得到了明确。
严格资料管理:强化统计调查对象资料保密制度 由于现行统计法缺乏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部门之间共享统计信息以及政府利用统计资料为社会公众方面的法律规定,对统计调查对象资料保密的制度不够严密,影响了实施效果。修订草案对统计资料的管理、统计信息共享、统计资料公布、统计调查对象所报送资料的保密管理等作出了规定。
修订草案加强了对统计调查对象所报送资料的保密管理,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对于统计资料的公布问题,为了有效解决统计数据公布中的数出多门问题,修订草案增加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公布统计资料,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请审批;国务院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与国家统计局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有重复、交叉的,应当与国家统计局协商一致后公布,协商不一致的,不得公布。
法律责任加重:增加统计违法行为种类 按照统计工作的领导者、统计调查的组织实施者、统计调查对象三类不同主体,修订草案对统计违法行为重新进行了归纳和整理,增加了统计违法行为的种类。
首先是对地方、部门、单位负责人的行为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并增加了“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违法种类。其次是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中的违法行为作了进一步细化,增加了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等多种违法行为。另外对统计调查对象的违法行为重新作了规定,将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统称为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同时修订草案还加大了行政处罚的力度。
此外,修订草案还专门增加了“监督检查”一章,以解决由于统计机构监督检查权限不明、缺乏有效的检查手段而造成的统计监督不力、统计违法难究的问题。规定国家统计局组织管理全国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对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执法权限作了规定。修订草案还规定了单位和个人在接受统计检查时应当履行的义务。
本报北京12月22日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