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跨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全国人大常委会22日进行二审的社会保险法草案,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作出明确规定。(见2版)
养老保险可以“钱随人转”,这于跨地区就业的劳动者而言是个好消息。
目前,我国社会保障统筹层次还比较低,基本养老保险多以市、县级统筹为主。当劳动者在跨省、跨区域就业时,其养老保险关系难以自由转移接续,导致很多劳动者难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造成劳动者参保积极性不高,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农民工退保的情况。
问题在于,养老保险不能“钱随人转”影响的如果只是少数人,还可以采取其他措施予以补救,可它事关一个庞大的群体。据专家估计,目前我国已有上千万人因为养老保险关系不能转移接续而“无保就业”。这样的结果就是:一方面,影响着不同地区人才的合理配置,不利于各地经济协调发展;另一方面,使得缴纳养保、医保的流动人才,遭遇权益损害。中山大学申曙光教授指出,养保“虽然划进了统筹账户,但单位替雇员缴的保费仍属于参保者的财产范畴,当发生异地就业时,这种地方社保托管机构对资金的截留,实质上是对个人财产权的侵犯”。
而根据实际情况,中西部不发达地区是劳动力的主要输出地,输出的劳动力大多在发达地区打工并缴纳养老金。但是,当他们工作发生变化,或转移到其他省市或回到中西部重新就业时,他们缴纳的资金只能留在原来打工的发达地区。因此,我国东部省份的社会保障资金越来越充足,而中西部省份的资金却越来越匮乏,从而出现了“以贫养富”的现象,使原本就不平衡的区域发展更不平衡。
因此,养老保险关系不能转移接续,影响的不仅是劳动者的切身利益,还影响着保险事业的平衡发展,影响着社会公平。从这个角度说,新的社会保险法草案规定“个人跨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无疑具有多重意义。而据报道,国务院已提出2009年底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2012年实行全国统筹的目标。
事实上,不但广大劳动者的就业状况、劳动环境和压力等要适应和谐发展的需求,相应的劳动报酬包括应享有的各种社会保障待遇也应该是和谐的,这利于社会公平和正义。在相同的劳动环境、压力下工作,如果部分劳动者仅仅因为是“跨地区就业”,享受不到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部分合法权益遭遇变相的削弱,这跟和谐社会的诉求无疑是相悖的。因此,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看,及时立法堵住养老保险不能“钱随人转”这个漏洞,其意义是巨大的。(陈光明) (来源:西安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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