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教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就大中专院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发出通知,要求学校、幼儿园应该组织学生优先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今后本市还会将具备条件的大中专院校卫生院等医疗机构纳入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文件指出,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精神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教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天津市学生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有关规定,各级各类学校(含中小学)和托幼机构应当组织并确保学生、儿童先行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任何学校和托幼机构不再组织学生在未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情况下,参加商业医疗保险。
同时指出,推动学生、儿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是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教育部门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改善民生要求,保障学生、儿童健康权益的重要举措。各级各类学校要高度重视,积极宣传有关政策,做好学生、儿童参保组织工作,并协助做好医药费报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社保经办机构应当加强经办服务意识,结合学校和学生及儿童特点开展经办服务。参保缴费期间,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主动上门服务,宣传政策,协助做好参保缴费工作。区县社保经办机构要确立专人负责学生参保和报销工作,提高经办效率。凡在学生、儿童参保报销工作中发现因服务态度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为方便学生、儿童参保,各级各类学校和托幼机构可直接代收学生或儿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存入“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专项财务科目,用于基金暂存、解缴。经办机构应积极协调各指定银行,完善缴费服务,确保学校缴费及时到账,以保证学生、儿童及时报销医疗费用。
为了做好学生、儿童参保工作,文件还明确了有关政策问题:一是延长参保缴费期,2009年度以院校为单位参保的缴费期延长至2008年12月31日;二是继续做好困难学生、儿童参保工作,属于低保、重度残疾、特殊困难家庭、享受国家助学贷款范围的学生或儿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有关规定继续享受全额政府补助。非本市户籍的重度残疾、享受低保和享受特困救助的学生或儿童参保身份认定标准与本市学生、儿童的认定标准一致;三是完善大学生就医政策,对于具有本市户籍的已参保学生在外地就读期间,以及在本市学校就读的已参保外地学生在原籍期间发生的普通住院医疗费用,可以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报销范围和标准支付,但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转外地就医的相关审批手续;四是将具备条件的大中专院校卫生院等医疗机构纳入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在天津大学、南开大学、天津商业大学等校办医院纳入定点管理的基础上,积极开展大中专院校学生门(急)诊报销制度试点工作,探索大学生普通疾病门诊报销工作,待条件成熟后向全市推广。 (来源:北方网)
(责任编辑:黄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