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工资应超公务员10%引争议
昨天,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了《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修订草案)》(修改稿),该修改稿对于学生参加有偿补课等市民关注的本市义务教育各项内容给予规定。
昨天的修改稿特别增加了一条:教师不得利用课余时间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学生参加有偿补课等活动。对此,学校如有违反,将负法律责任。
此外, “教师工资水平应当高于本市国家公务员10%”是否写入修改稿引发热议。
变相设重点班
责任人将依法给予处分
修改稿提出,今后发生违反义务教育法律、法规的重大事件,妨碍上海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另外,对于学校发生举行或者变相举行与入学挂钩的选拔考试或者测试,将各种竞赛成绩和各类考级证书作为入学条件和编班依据的;占用思想品德、体育、音乐、美术、社会实践等课时的;设置或变相设置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予以开除或者劝退等情形,将由学校所在地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教师工资待遇
引发热议尚未确定
“有些委员以及市民提出,建议修订草案,增加相关教师收入保障的规定。”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丁伟昨天表示,经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关于教师工资问题,本市于1997年颁布的《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中也规定了“教师平均工资水平应当高于本市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百分之十”的内容。为此建议有关教师工资问题不再列入本次修订范围。
但是,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胡炜等在发言中则提出,教师待遇问题是所有教师都关心的重要问题。“前段时间,我们都在争论的是要不要写高于公务员,后来有人建议写不低于公务员;现在我们的法规是要高于公务员10%,如果按照这个情况,我们根本还没做到,所以我认为在这个法规上,对教师待遇的问题还是要写。”胡炜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