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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评论:请不要乱扯拒绝舆论监督的理由

  如果发现有记者非法采访,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或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举报。但这位高校的干部怎么一下子就想到了让保安扣人了呢?这些想法,是否暴露出法制意识的淡薄呢?

  12月23日《齐鲁晚报》报道,“西电卡门事件”发生后,曾扬言“要做轰动全国的事情”的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宣传部部长强建周被推上风口浪尖。
在被记者问及“你当时说要扣押记者,学校有权扣押记者吗”时,强部长说:“我这是有根据的,国家教委明文规定,记者到高等学校采访,必须出具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并与相关单位联系征得同意后方能进来。如果违反这一规定,学校保卫部门有权要求记者出示相关证件,甚至是驱逐出校园。杨超的记者证照片和本人一致,但广电总局的网上关于她的信息中没有照片,我完全可以不承认这个证,让保卫处来扣她。”

  强部长所说的这个规定的确存在。原国家教委1990年9月18日发布了一个“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其中第六条规定,“国内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必须持有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在通知学校有关机构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但强部长却对此做了利己的解读——原国家教委的规定只说“要通知学校有关机构”,至于“有关机构”想不想接受采访根本没提,但强部长却称“可以将记者驱逐出校园”,可以“让保卫处来扣她”,这显然是逻辑混乱的。

  一个大学的保卫处有没有权力扣押记者,我们姑且搁置不论,单来说说这个“国家教委的明文规定”。

  原国家教委或许是从稳定校园秩序的角度出发作出这个规定的,但笔者想搞明白两个问题:一是教育主管部门是否有权力出台这样的规定?二是这个规定即使当时是必要的,18年后的今天还有必要吗?

  之所以提出这个问题,是因为有许多记者抱怨,一些学校正是自恃有这个规定,才屡屡阻挠正常的新闻采访。新闻采访不能干扰教学秩序,这可以理解,但让人难以接受的是,像大学办信用卡侵害学生利益这样的事,难道还一定要经过有关机构的同意才能采访?如此还谈何舆论监督!

  新闻出版署发布的《关于保障新闻采编人员合法采访权利的通知》规定,社会公众如发现使用伪造的新闻记者证从事采访活动的违规行为,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举报。但这位宣传部长怎么一下子就想到让保安扣人了呢?这些想法,是否暴露出强部长法制意识的淡薄呢?

  日前,《检察日报》的报道说,近10年的数字显示,教育系统犯罪现象逐渐呈现出数量上升、程度恶化、范围扩大蔓延的趋势。而要遏制这种趋势,一个重要途径就是舆论监督。因此,在高校如何面对媒体的问题上,不仅需要新的规定,更需要适应时代发展的现代意识。(毕诗成) (来源:齐鲁晚报)
(责任编辑:黄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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