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常委会第8次会议昨天审议《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修订草案)》(修改稿),记者从中获悉,如发生违反义务教育法律、法规的重大事件,妨碍本市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修改稿规定,如学校出现“设置或者变相设置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情节严重的,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修改稿还规定,学校不得举行或者变相举行与入学挂钩的选拔考试或者测试,不得将各种竞赛成绩和各类考试证书作为入学的条件和编班的依据。(王海燕) (来源:解放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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