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塘的5吨鱼在一夜之间全部死亡,养鱼户徐某认为这都是位于鱼塘上方的学校长期向鱼塘排生活污水惹的祸,于是将学校告上法院,要求该校赔偿经济损失6万元,并支付鱼塘污水处理费1万元。
鱼突然死亡谁之过 2005年起徐某承包了位于楚雄某培训学校下方的35亩坝塘养鱼,该培训学校污水从鱼塘上方的污水排放口排入徐某承包的鱼塘内;随着培训学校生活污水排放量的逐年增加,尽管每年都有鱼死亡的现象,但因徐某一直往鱼塘里自行治污,所以污水造成鱼死亡的数量不是很大。
徐某认为,2007年以来,该培训学校将校舍租给另一学校作为教学生活基地,学生数量增多,生活污水也随之增加,该校的污水排放量增大,超标污水全部都排放到了鱼塘内,造成今年4月18日,鱼塘5吨成鱼全部死亡、经济损失达6万元的严重后果。徐某曾多次找该学校领导商谈赔偿事宜,但该校负责人虽承认污染损害事实,但以各种理由拒绝赔偿。徐某因此将培训学校告上法庭,要求该校赔偿经济损失6万元,并支付鱼塘污水处理费1万元。
被告方培训学校辩称,导致鱼死亡的原因有很多,首先学校所使用的污水排放口早在1986年建校之时就已存在并一直使用至今,且徐某所承包的鱼塘周围有其他多个学校和单位与培训学校一样,一直向鱼塘排污;其次徐某承包的鱼塘水质本来就不适合养鱼;从各方面来说,徐某所养的鱼死亡原因难以查清,徐某的说法不能证明鱼死亡与培训学校有任何关系。此外,学校对鱼死亡的数量、经济损失和污水处理费计算也存有异议,学校称已向有关部门交纳排污费,污水不应由其处理,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徐某的诉讼请求。
养鱼户获赔41000元 该案经楚雄市法院、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法院审理查明,徐某所承包的鱼塘周边共有5个排水口,包括被告培训学校在内的周边有一个学校、一个单位、一个仓库向鱼塘内排放生活污水,其中培训学校使用两个排水口;5个排水口中有一个系尹家嘴水库放水沟渠,但自官屯村建成下水道以来就未再使用。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环境污染侵权纠纷属特殊侵权纠纷,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定。本案中,被告培训学校向原告徐某所承包的鱼塘内排放污水及鱼大量死亡的事实客观存在,而培训学校又未能举证证明其排放污水与鱼塘里的鱼死亡无因果关系,故应当承担不能举证的法律后果;因原告徐某无确切证据证实鱼死亡的具体数量及鱼塘遭到污染后治理所发生的费用,法院对徐某的经济损失酌情予以认定,最终判决由被告培训学校赔偿原告徐某经济损失36000元、污水处理费5000元。(记者王维娜通讯员 徐彦琼 李华芳) (来源:春城晚报)
(责任编辑:孟德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