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2月25日电 修订后的《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今日在公安部网站上公布,《规范》强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不得以处罚数量作为考核交通警察执法效果的唯一依据。
《规范》明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检查和考核制度。对模范遵守法纪、严格执法的交通警察,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规定执勤执法的,应当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规范》要求,省、市(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开办事制度、办事程序,公布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认真受理群众的举报,坚决查处交通警察违法违纪问题。
考核评价结果应当定期公布,记入交通警察个人执法档案,并与交通警察评先创优、记功、职级和职务晋升、公务员年度考核分配挂钩,兑现奖励措施。
《规范》强调,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执法时,严禁下列行为:(一)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和机动车号牌;(二)违反规定当场收缴罚款,当场收缴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不开具简易程序处罚决定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金额;(三)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四)违法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五)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六)故意为难违法行为人;(七)因自身的过错与违法行为人或者围观群众发生纠纷或者冲突;(八)从事非职责范围内的活动。
(责任编辑:李恺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