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2月25日电 (记者杨维汉)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了《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明确开列出27件决定废止的2007年年底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
决定指出,“为进一步加强民事审判工作,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审判实际需要,决定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27件司法解释(第七批)。
”被废止的司法解释目录中,明确了被废止的司法解释名称、发文日期或者文号以及废止理由。废止理由包括,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已被物权法取代;与物权法规定冲突等。
被废止的27件司法解释中包括:1999年发文的“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废止理由是“已被物权法及新的司法解释所取代”;1992年发文的“关于同一土地登记在两个土地证上应如何确认权属的复函”,废止理由是“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1987年发文的“关于如何具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批复”,废止理由是“与物权法规定冲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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