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新规 明年1月实施执勤中遇到求助需要拦截过往机动车帮助时司机有权拒绝
交警不能强制司机“帮个忙”
本报讯(记者王媛媛白冰)交警执勤中遇到求助,需要拦截过往机动车司机帮助时,过往机动车司机有权拒绝。
25日,公安部网站公布修订后、将于2009年1月1日实施的《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中规定,交通警察遇到属于《110接处警工作规则》受理范围的群众求助,应当做好先期处置,并报110派人处置。
需要过往机动车司机提供帮助的,可以指挥司机停车,请其提供帮助。司机拒绝的话,交警不得强制让其提供帮助。
交警在执勤时遇到职责范围以外但如不及时处置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国家财产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求助时,应当做好先期处置,并请上级通报相关部门或者单位派员到现场处置,在相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处置时,可以予以必要的协助。
交通警察遇到职责范围以外的非紧急求助,应当告知求助人向所求助事项的主管部门或者单位求助,并视情予以必要的解释。
公安部昨天同时公布了将于明年4月1日起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规定”明确要求监控设备(俗称电子眼)安装的位置必须向社会公布;移动测速等装置必须由交警操作,并使用警车。
同时,首次明确了逾期不缴纳罚款而产生的滞纳金上限,“规定”要求,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交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今天上午,北京市交管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北京测速电子眼前方均设有指示标志——一面写有“前方测速区”的蓝白相间的指示牌,告知途经司机即将驶入测速区,需控制车速。但其他电子眼,如监测“闯红灯”、“闯禁行”等其他违章行为的电子眼,现均未设置指示标志。
“规定”解读
“规定”中9类情形违法行为信息,可以予以消除:
1.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的;
2.机动车被盗抢期间发生的;
3.有证据证明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造成的;
4.现场已被交通警察处理的;5.因交通信号指示不一致造成的;
6.电子眼收集的违法行为记录资料,不能准确地反映机动车类型、号牌、外观等特征以及违法时间、地点、事实的;
7.记录的机动车号牌信息错误的;
8.因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机动车号牌发生违法行为造成合法机动车被记录的;9.其他应当消除的情形。
注:据了解,“规定”中第2、3、4条和第8条都已在北京有被撤销的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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