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广西)恭城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该县国土资源局原党组副书记、副局长严某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
经查明,2007年间,严某利用职务便利,在各矿山、采石场进行地质灾害评估工作中,为桂林矿产地质灾害研究所在恭城辖区内的矿山、采石场进行地质灾害评估工作中提供方便,并分别私自收受该所在恭城从事地质灾害评估工作的姚某人民币30000元、15000元、56000元、及20000元,共计121000元人民币,所收款项均用于个人消费。
2008年1月21日,恭城县嘉会乡大明源铁矿老板段某为感谢严某在2007年来对其矿山的关照,同时为便于今后企业更好的发展,送给严某人民币30000元,后该笔款项用于个人开支。
法院认为,严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遂作出上述判决。(通讯员卿燕飞) (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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