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日,葫芦岛市通报6起损害和干扰软环境建设案件
南票国家税务局原副局长以权谋私收取贿赂51万被开除党籍、法院副庭长工作失职被给予党内警告……
前日上午,葫芦岛市纪检委和监察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对6起损害和干扰软环境建设的案件予以通报。
驻葫芦岛记者冯玉兴案件 处理结果
一
2005年6月至2006年11月,锦州人毕某为了虚开发票,假借他人名义在南票区先后注册了5家公司。为了在废业时能逃避税务机关的检查,毕某先后向时任南票区国税局副局长的周某送人民币51万元。
周某被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南票区纪委给予周某开除党籍处分。
二
2007年8月,兴城市国土资源局、规划管理处工作人员,在给温泉街道胜利村村民王某核发个人建房占地批复证时,将兴城市政府征用的存量国有建设用地200平方米,作为胜利村集体土地批给王某。
兴城市监察局分别给予兴城市国土资源局审批科科员马某、市规划管理处审批科科员潘某、宁远国土资源管理所所长石某、土地管理员苏某行政警告处分。
三
2007年11月29日,双树乡借其从兴城市管辖划归龙港区管辖之机,邀请兴城市市直部门、龙港区区直单位及部分企业等50多家,举行揭牌庆典活动,并向40多家单位收取赞助费6万多元,造成不良影响。
龙港区纪委监察局对双树乡政府的错误做法进行了通报批评。
四
2005年12月,绥中县万家土地管理所所长李某没有按规定程序审批,违反有关规定给绥中县沙河镇马家村村民高某办理了集体土地使用证,其行为已构成工作渎职错误。
市纪委给予现任绥中县万家土地管理所所长李某党内警告处分。
五
2007年6月,绥中县人民法院城郊法庭副庭长刘某负责处理高某诉郑某阻止其维修排水沟一案,在对郑某抗法行为采取强制措施时,不做认真细致的调查,不听当事人辩解,将在现场的村民高某和毕某连同郑某一起强行带至法庭,错误地对不是抗法当事人的高某进行了司法拘留。刘某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工作失职。市纪委给予刘某党内警告处分。
六
2007年1月,高家岭乡林业站违反有关规定,以造林押金的名义,从西边村收费1万元;同年,在换发林权证工作中,又巧立名目,每户收工本费20元,总计7000元,违反了国家关于禁止乱收费的有关规定。兴城市纪委给予林业站站长刘某党内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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