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2月26日电 (记者赵晓辉、陶俊洁)自2009年1月1日起,基金管理公司在中国内地地区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将由分支机构拟设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法受理并做出相关行政许可决定。
这是中国证监会26日公告所发布的内容。
据此,今后,基金管理公司在大陆设立分支机构,只需要向证监会派出机构申请,并由该派出机构直接决定并批复。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说,目前,我国61家基金管理公司共设立了90多家分支机构,主要是分公司,也有部分理财中心,主要从事基金销售业务。
依据相关法规,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最初由中国证监会负责审核。2006年2月,证监会发布《关于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及修改章程等行政许可事项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将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审核变为由公司向拟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地派出机构提出申请,派出机构进行初审后报证监会,证监会依据派出机构意见做出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说,近年来,分支机构设立的申请越来越多,经过近几年的实践,将分支机构完全授权派出机构的条件已经成熟。为推进行政许可事项改革,简化行政许可程序,提高审核效率,证监会决定授权各派出机构审核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事项。
这位负责人说,分支机构设立审核下放派出机构后,证监会并不会放松对分支机构的审核标准和监管标准。与此相配套,证监会拟定了有关分支机构审核的工作指引,对申请材料的报送、审核依据、审核程序、审核标准做了明确规定。
该负责人透露,下一步,证监会将研究制定分支机构监管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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