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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韶关市民起诉泄洪水电厂遭法院驳回(图)

水电厂泄洪未通知,被冲走采沙设备的韶关两男索赔59万,一审判败诉。
水电厂泄洪未通知,被冲走采沙设备的韶关两男索赔59万,一审判败诉

  广东泄洪索赔首案 洪灾是不可抗力 驳回起诉

  电厂泄洪毁人设备要不要赔

  湖南判例:泄洪要安全,判赔3万多

  □本版撰文 信息时报记者 闫晓光

  广东韶关两男子将水电厂告上法庭,称水电厂没有通知就泄洪,索赔损失59万元,此案被称为“广东泄洪索赔第一案”。记者昨日获悉,法院认定特大洪灾是不可抗力,泄洪不是水电厂基于自身商业利益的考量,驳回起诉。

  但此前发生在湖南的“中国泄洪索赔第一案”,法院却判水电厂负全责,“泄洪应确保沿河群众的生命和财产的安全”。

法律界人士建议出台司法解释,细化《防洪法》。

  2006年7月15日凌晨,受强热带风暴“碧利斯”减弱后的低压槽和西南季风的共同影响,在武江河流域普降大雨到暴雨,使武江河水猛烈上涨,为了确保城镇减少淹没,乐昌市政府防汛抗旱防风指挥部于2006年7月14日晚上11点15分通知地处乐城下游的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乐昌富湾水电厂开闸泄洪。

  韶关:

  未通知泄洪冲走采砂设备

  石某与邓某在韶关乐昌市经营采沙业务,他们机械设备所处位置正是在长安水电厂至富湾水电厂之间约5公里的河段上。泄洪后,7月15日上午8点多,倾泄而下的洪水瞬间将他们所有的采沙生产设备冲走。洪水过后,一片废墟,两人清点了一下,认为经济损失高达59.1万元。

  事件发生后,二人没有得到任何补偿。今年8月5日,他们告上了法庭,此案被称为“广东泄洪索赔第一案”。在准备打官司之初,他们信心满怀,缘于此前发生在湖南的“中国泄洪索赔第一案”,原告获得了胜诉。

  败诉:

  特大洪灾属不可抗力事件

  两位原告留意到判决书中这样一句话,“这里的安全的外延很广,不但指注意自身的安全,还包括沿河群众的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他们认为,富湾水电厂没有预先通知的情况下开闸泄洪,无视他们的财产安全,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但被告则认为,“7·15”洪水是天灾,属不可抗力事件,他们的损失与电厂无关。

  日前,韶关市乐昌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原告败诉。理由是,“开闸泄洪目的是为了减少城镇淹没,减少上游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损失,不是水电厂基于自身商业利益的考量,且洪灾引发的公共危机的信息发布,并不是水电厂的职责。这次特大洪灾属不可抗力事件,泄洪行为与财产损失不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水电厂没有过错。”

  上诉:

  距冲毁有9小时为何不通知?

  类似的案例,为何判决会不同?两原告接到判决后,立即提起了上诉。他们认为,无论是《防洪法》还是其他条例,均要求“确保安全”,因此被告是有告知义务的。而三防办于7月14日晚上11点多命令水电厂泄洪,距离他们财产被冲毁足足有近9个小时,时间很充足。

  退一步讲,即使是当时情况紧急已来不及在开闸之前通知,水电厂也完全可以选择边开闸边通知或者开闸后以最有效的方式,比如大喇叭警报等通知下游附近群众,这样就尽量能将损失降到最低了。无论是依经验还是依行政命令,都有充足时间通知。因此,财产损害不是缘于“不可抗力”,而是水电厂消极的不履行告知义务。目前,此案尚未二审开庭。

  同类案不同判

  湖南衡阳(“中国泄洪索赔第一案”)

  坝上吹口哨泄洪冲走7龄童

  水电站担全责,赔3.1万元

  该案发生在湖南省衡阳市衡东县,2001年7月14日上午8时许,正处于汛期的甘溪水电站接到衡东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命令,命令甘溪河坝开闸泄洪,接到泄洪命令后,甘溪河坝并未采取得力措施通知沿岸居民,只是在坝上吹了一阵口哨。汹涌的洪水从开启的闸门处飞流直下。7岁的小男孩阳阳(化名)在河滩中玩耍时,被上游突泄的水流夺走了生命。

  2002年7月11日,阳阳的父母以甘溪水轮泵水电站开闸泄洪造成痛失爱子为由,向衡东县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状告衡东县甘溪水轮泵水电站,索赔损失18万元。此案在全国未见过无判例可借鉴。

  面对这一官司,甘溪水轮泵水电站大呼冤枉,该站的代理人辩称,水电站开闸泄洪是执行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指令进行的,水电站应该不是被诉主体。

  湖南当地法院认为,根据我国《防洪法》明确规定,“泄洪要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进行”,这里的安全的外延很广,不但指注意自身的安全,还包括沿河群众的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沿河居民在河边洗涮、游泳、戏玩、渡船,充分享受大自然,其中不乏妇女、老人和儿童,河坝的突然泄洪无时无刻不在威胁着他们的安全。

  被告按照《防洪法》规定应当在确保他们的安全情况下进行泄洪,可以采取电视、公告、沿岸设立广播通知或在泄洪前安排快艇沿岸用喇叭通知等方式发出通知,探索出一条通知、示警的有效方法出来,尽管可能花出相当的人力、财力,人的生命是无价的!同理,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指令被告泄洪也不可能是放任被告在不注意安全的情况下进行,因此过错责任在被告,按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指令泄洪不能成为被告免责的理由。被告对本案负有全部的责任,对由此给两原告所造成的损害,应依法予以赔偿,经济损失3.1万。

  福建上杭:

  水电站未通知泄洪

  赔采沙户3万余元

  福建上杭县某水电发展有限公司下属黄潭峡电站,位于汀江支流黄潭河蓝溪镇黄潭村上游2公里处。2005年6月12日22时至凌晨1时,该电站在未通知下游蓝溪镇政府、稔田镇政府、祝田电站及下游采沙户的情况下,开闸大量泄水,使下游河道河水瞬间上涨,原告李某某经营的埔头沙场两艘运沙船、一艘挂机船(动力船)及船内装的8只料斗等被冲下的河水淹没,无法打捞。

  法院认为,被告下属的黄潭峡电站汛期未科学安排预泄,在未通知相关人员的情况下开闸大量泄水,造成原告的财产损失,黄潭峡电站应赔偿3万余元。

  律师说法

  立法不明确

  同案不同判

  “造成同样案件各地法院观点不同的原因在于对同一条法律的解释不同,我国《防洪法》明确规定,‘泄洪要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进行’,但是这里的安全不同人会有不同的理解,是确保自身安全还是要确保其他人的安全,确保其他人的安全是仅指生命安全还是也包括财产安全。

  另外,即使泄洪单位有通知义务,是用何种方式通知算是尽到义务,尤其在情势紧迫的情况下,怎么样做才可以免除责任呢?这些都没有明确的规定。”

  ——广东舜华律师事务所肖雄辉律师

  明确通知义务

  保护百姓权益

  “这也是韶关泄洪案的意义所在,此前也一定有人因泄洪而受到人身或者财产损失,但也许仅仅把洪水当做天灾,未必想到还可以打官司。也正因为此,有关泄洪中存在的问题被人们所忽视,此案也给立法部门以提醒,是否应该对《防洪法》出台司法解释,明确有关部门的通知义务,避免纠纷的再次发生,保护老百姓的合法权益。”

  ——广东恒卫律师事务所石岳律师

  广州市三防办:

  常接到补偿咨询

  但无明确法律规定

  广州市三防办的工作人员曾先生告诉记者,就泄洪前是否要通知,以何种方式通知,目前的法律并没有提供细致明确的指示,要视不同情况而定。如果时间充足他认为确实应该通知一下,但若情势紧迫,只能选择舍弃小利益,顾全大局。

  据透露,广州今年遭遇“风神”时,也曾在流溪河上游黄龙带水库开闸泄洪,事发后三防办接到大量的咨询,询问是否有补偿,但经过耐心解释和民政部门的积极工作,目前在广州没有发生类似纠纷也没有出现类似案件。

(责任编辑:刘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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