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8-12-28 03:57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日报 进入论坛 手机读报
在这位临汾市原副市长的三十八项受贿行为中,“煤”是出现最为频繁的字眼
本报12月27日讯(记者左燕东通讯员宁风张晓丽)记者今天从省检察院获悉,12月25日,朔州市法院对临汾市原副市长苗元礼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苗元礼有期徒刑14年,没收非法所得人民币417万元、美元4万元、欧元3000元。
在判决书认定的苗元礼38项受贿行为中,“煤”字是出现最为频繁的字眼。除极个别为请托人解决子女上学、调动工作问题之外,其余全部和煤炭、煤矿有关,请托事项大多为缓缴煤炭资源价款、保留煤矿、获得煤炭局批拨的维简费等。法庭审理查明,苗元礼自2001年5月起协助市长分管科委、文化、旅游等方面工作,2004年7月起在原分工不变的基础上,对煤炭、安监、地矿方面的工作为主进行管理。2004年至2007年间,苗元礼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17万元,美元4万元,欧元3000元。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苗元礼及其辩护人辩称,苗在侦查期间的供述是在指供、诱供、逼供的情况下形成的。对此法院查明,在侦查过程中办案机关的多次讯问都进行了全程录像,录像显示没有指供、诱供、逼供情况,且无任何证据证实被告人苗元礼受到了指供、诱供、逼供的事实存在。因此,法院对此项辩护意见未予采纳。对苗及其辩护人辩称苗具有自首情节,法院认为苗归案后,虽能够主动交代其所犯罪行,但在庭审过程中又对部分犯罪事实拒不供认、当庭翻供,不能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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