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欠费不能以停水电气要挟
罚款滞纳金不能超过本金;明年元旦起,重庆在全国率先实施上述规定
本报讯 (记者 杨光毅)市民欠缴交通违法罚款,行政机关按规定收取滞纳金时,滞纳金不能超过本金数额,例如罚款200元,滞纳金就200元封顶。
滞纳金不能超过本金
昨日,2008年市政府部门法制工作暨行政立法与行政执法两部基本规范贯彻实施工作会召开。《重庆市行政立法基本规范(试行)》(简称“《立法规范》”)和《重庆市行政执法基本规范(试行)》(简称“《执法规范》”)都将于2009年1月1日实施。
据介绍,两个规范中有20项创新规定。其中之一,就是关于滞纳金不能超过本金的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行政相对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依法收取滞纳金。但收取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过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生活中,欠缴各种费用很普遍。比如,欠缴养路费、各种行政处罚的罚款、交通违法罚款等,但因对滞纳金的收取没有上限规定,一些地方出现了极端现象:本来只有200元的欠缴金额,长时间累积后,滞纳金居然好几千元。
催欠费不能停水停电
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要求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说起来很抽象,但实际上常见。比如,环保部门依法责令污染企业整改,或依法处以罚款。但有可能遭遇对方不履行。
根据《执法规范》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可强制执行。但是,不得在夜间和法定节假日进行,仅情况紧急或征得行政相对人同意的除外。即便强制执行,也不能通过停水、停电、停气等方式,来迫使行政相对人履行行政义务。
比如,一位市民欠缴电费,行政执法机关不能通过停止供电,来迫使他缴纳。
少收费也要承担责任
此外,《执法规范》中明确,行政执法机关不得越权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征、停、减、免等事项。所有收费应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项目、标准和程序执行。
该收的费用不收,与收取不该收的费一样,同样承担法律责任。在标准之外多收属违法,少收同样违法,并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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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机关须公示
五项执法要素
本报讯 (记者 杨光毅)市政府法制办昨天介绍,从执法规范考虑,从明年1月1日起,行政执法机关须通过媒体,公示其“五项执法要素”,以接受社会监督。
这5项执法要素,包括执法机关名称、执法依据、执法职责、执法人员、联系方式。执法时,应依照法定程序,合法、全面、及时、客观地收集证据。严禁以暴力、胁迫、引诱、欺骗等手段收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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