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聚焦
新修订的《广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简称《条例》)将于2009年1月1日正式实施。该条例不仅是对原《广东省青少年保护条例》的修订,而且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特别突出了家庭保护和人性化关怀,体现了更多特殊保护与优先保护护的原则。比如规定监护人不得放任未成年人夜不归宿、不得让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学校设施配置应当照顾女学生的生理特特点等。
追责“问题家长”更能维护未成年人权利 让更多中国家长尽快走出封建传统留给他们对未成年子女权利的认识误区,也必须通过法律文本,肃清他们那种陈腐的观念,使其真正尊重未成年人的权利
张兮兮/画
苏子川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其实是一个恒久的命题,它不分年代,不分地域,始终以不同的姿态存在着。这种不同,既受特定的社会传统文化影响,更由不同的立法体例决定着。在中国,受长久封建社会家长制的影响,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不平等是多重而又根深蒂固的。“棒打出孝子”、“清官难断家务事”等观念的存在,使得中国的监护制度长时间处于缓慢的发展进程,离真正尊重未成年人的权利,仍然有一段距离。
现在,广东将追究放任未成年人夜不归宿的父母的法律责任,无疑是一种“新鲜事”。
其实,这种情况如果放在其他一些地方,早都应归于法律常识的层面了。相信许多人还记得几年前电影《刮痧》中的情景,那个美国医生给中国小孩例行身体检查时,偶然发现孩子背上有刮痧留下的印痕,就立刻电话报警。随后,警方不仅通知儿童权益保护机构出面,甚至决定暂时剥夺孩子父母的监护权,有问题法庭上见。这种有关未成年人保护引起的冲突与争议,说到底,也就是源于中美文化之间的冲突,也就是不同法律制度体现出来的理念不同。
不必讳言,较之于中国那种深受封建传统影响的监护制度,一些国家对于未成年人保护的立法,则很少考虑到像中国这种“家长制”的因素,而更多把视角放在权利上。在未成年人立法方面,美国等国家更加注重与联合国的《儿童权利公约》进行对接,更加注重以自由、平等的理念,构建起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很显然,对未成年人权利的强调,同时也就意味着家长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比如,从2007年元月1日起,美国德克萨斯州通过禁烟法令,明确规定家中有未成年儿童的父母,即使孩子不在家中,也严禁在自己家中吸烟;美国法律还很明确规定,家长不得将未成年人独自留在家中,否则将对家长做出严厉惩罚,甚至可能取消家长对孩子的监护权。
我们正在走向公民社会,尊重权利是一种无法绕行的选择。其实,早在1991年,我国政府就签署了《儿童权利公约》,向国际社会做出了维护儿童相关权益的庄严承诺。这意味着在有关未成年人的保护方面,中国也必须通过在法律制度上的大转身,来最大程度地与之对接。而让更多中国家长尽快走出封建传统留给他们对未成年子女权利的认识误区,也必须通过法律文本,来肃清他们那种陈腐的观念,使其真正尊重未成年人的权利。子女也是完整的人,而不简单的只是父母的私有财产。父母必须在未成年人保护中,承担起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未成年人保护,人们相对缺乏笃定的法律信仰,这或许是出现种种社会惰性,制造种种悲剧的重要原因。比如,去年出台的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然而有调查显示,竟然有44.9%的人表示不同意“父母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是法律规定”的说法。在现实中,父母不尊重未成年子女权利,社会不尊重未成年人的权利,说到底,也就是因为法律未能真正赋予这一群体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刚性责任。为此,人们期待从对“问题家长”进行追责开始,促使未成年人保护尽快走出传统误区,迎来法律的重大转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