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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经适房管理法征民意 实行2次摇号轮候选房

  □记者 杨冬

  【晚报讯】 从今天起至2009年1月8日 《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在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网站”(www.shfg.gov.cn)、“中国上海”门户网站(www.shanghai.gov.cn)和 “东方网”(www.eastday.com)上公示。

  据悉,经适房面向本市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将实行政府限价管理,由住房保障机构明码标价,主要采取公开摇号方式轮候选房,第一次摇号确定轮候次序、建立轮候名册;第二次摇号确定购买或承租的经济适用住房。

  此外,为了方便市民具体了解 《试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的有关政策,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将就市民关心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方式、户型标准、室内装修、价格管理、准入条件、供应标准、申请审核、轮候选房、上市转让以及物业管理等问题进行解答,并于12月31日在上述网站和相关媒体上刊登。

  【申请】 单身人士也可申请购买

  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并且共同生活的本市城镇家庭,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一)家庭成员均具有达到规定年限的本市城镇常住户口,且户口在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区(县)达到规定年限;

  (二)家庭可支配收入和财产低于规定限额;

  (三)家庭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四)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一定年限内未转让过住房;

  (五)其他规定条件。

  达到规定年龄的单身人士,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可以单独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家庭可支配收入和财产低于特别规定限额、同时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其他申请条件的本市城镇家庭及单身人士,可以申请租赁经济适用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具体标准,由市政府根据本市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等因素确定,并且向社会公布。

  申请家庭成员应当推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主申请人,其他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

  主申请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交申请,如实填报申请表,提交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明、房地产权属凭证(或者租用公房凭证)、收入和财产证明等相关材料,并签署同意由政府指定的机构对其住房与经济状况进行核查和对审核结果进行公示的书面文件。

  【选房】 采取公开摇号轮候选房

  经济适用住房的审核实行 “两级审核、两次公示”。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负责初审,初审符合条件的,在申请家庭的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有异议经审核异议不成立的,报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复审。

  申请经适房的居民也是可以选房的,主要采取公开摇号方式轮候选房,第一次摇号确定轮候次序,建立轮候名册;第二次摇号确定购买或者承租的经适房。

  各区县的住房保障机构结合当地经适房的供应情况,可能通过公开摇号方式,对在规定时间内登记的申请家庭进行排序,建立起轮候的名册。等到房源和供应期限等信息公布后,申请家庭根据房源供应的不同类型,按照轮候次序,到指定地点选房购买,或者承租。

  据介绍,如果申请家庭因为当期房源供应数量有限,没能买到或者租到心仪房源的话,其轮候的序号将被保留,而且排在下期公开摇号产生的序号之前,但是如果选中了房,却不签选房确认书,或者不签经适房销售合同的,就将被视作放弃。

  【承租】 经适房不得擅自转租出借

  经济适用房不仅可以买,而且还可以租。相关部门表示,将会建一批专用于出租的经济适用房,这些房源会按照有关标准进行简单的装修。那么经适房的租金大概多少呢?根据 《办法》,经济适用房的租金标准参照相同地段,相同质量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的一定比例设定,实行动态调整机制,并向社会公布。

  考虑到部分家庭可能无法承担经适房的租金,《办法》规定,承租经济适用房的家庭可以提取申请家庭成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支付租金。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在租赁期限内,承租经适房的家庭不能将已经租下的经适房擅自转租、出借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

  经济适用房租期到期后还可以续租。在到了规定承租期限前的三个月内,承租家庭可以向区县住房保障机构申请续租经济适用房。经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以续租;不符合条件或者在租赁期限内购买其他住房的,租赁合同到期终止。

  【购房】 按照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家庭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或银行贷款;家庭成员中缴交住房公积金的,支付首付款后,可以申请全额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家庭按照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转让】 产权不满5年一般不能卖

  按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取得房地产权证不满5年,是不能上市交易的,但这也不是“一刀切”。根据规定,购房家庭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可以向原先审核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区(县)住房保障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相关部门会回购该住房。

  不过,经济适用住房取得房地产权证不满5年,申请家庭成员购买其他住房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由原先审核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区 (县)住房保障机构按原购房价格回购。

  经济适用住房取得房地产权证满5年,可以上市转让,但是住房保障机构有优先回购权。购房家庭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取得家庭全体成员的书面同意,并征询原先审核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区 (县)住房保障机构意见。该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可以按照相同地段、质量的普通商品住房市场评估价格优先回购;如决定不回购的,购房家庭方可向他人转让。

  经济适用住房转让后,原购房家庭成员不得再次申请购买或者租赁经济适用住房。

  【售价】 不得高于基准价及上浮幅度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筑设计必须符合节能、省地、环保要求,综合考虑住宅使用功能与空间组合、家庭人口及构成等要素,应做到在较小的套型内满足家庭基本居住生活要求。

  用于出租的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进行室内装修;用于出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可以按照家庭基本居住使用的要求进行室内装修。

  单独选址、集中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置相应的公建配套设施。公建配套设施应当与经济适用住房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根据 《办法》要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实行政府限价管理,销售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应当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结算价格为基础,兼顾相邻区域、地段内多个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价格平衡等因素确定。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由住房保障机构明码标价,并向社会公布,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费用。

  【优惠】 建设用地免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建设用地免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二)免收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与政府性基金,项目外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三)按照规定不宜建设民防工程的,免收民防工程建设费;

  (四)按规定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取得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可以用于贷款抵押;

  (五)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优惠政策。

  名词解释

  何谓经济适用房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销售价格及租金标准,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本市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相关链接

  市民如何发表意见建议

  在《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示期间,广大市民可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和填写调查问卷的方式发表意见和建议。

  调查问卷反馈,请登陆“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网站”、“中国上海”门户网站或者“东方网”相应专栏填写。

  信函反馈,请将书面意见或调查问卷寄至上海市北京西路99号,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信访办 (邮编:20000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传真反馈,请将书面意见或调查问卷发 至 63193570、63193105、63192851、63192642或63192470。

  电子邮件反馈,请将书面意见发至jsf@shfdz.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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