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杭州12月30日电(记者黄深钢)记者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自2009年1月1日起,浙江省将进一步提高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普通民事和商事案件的标的额。
据悉,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浙江省高院将执行新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民事和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
根据这个《规定》,浙江省高院受理一审普通民商事案件的标的额提高到人民币3亿元以上。对中级法院一审普通民商事案件受理的标的额根据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确定了不同的受案标的额,即杭州、宁波中院为5000万元以上不满3亿元;温州、绍兴、金华、台州、嘉兴等中院为3000万元以上不满3亿元;湖州、衢州、舟山、丽水等中院为2000万元以上不满3亿元。
此外,为克服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提高司法公信力,《规定》对各级法院受理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的标的额适当下调。省高院受理的标的额在人民币2亿元以上;杭州、宁波中院为4000万元以上不满2亿元;温州、绍兴、金华、台州、嘉兴等中院为2000万元以上不满2亿元;湖州、衢州、舟山、丽水等中院为1000万元以上不满2亿元。
浙江省高院副院长俞新尧表示,执行新的《规定》,既是《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司法实践的需要,也是浙江三级法院齐心协力,成功应对《民事诉讼法》修改的结果。通过级别管辖调整,可以更好落实《民事诉讼法》修改的精神,使法院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敞开大门立案,依法、及时审结。
记者了解到,浙江省高院曾在今年2月1日为应对即将实施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的级别管辖进行了调整,将85%的大标的案件下放基层法院。这次又进行了较大幅度的调整,是因为近一年的实践表明全省基层法院在确保大标的民商事案件质量、中级法院在二审把关方面的表现都不错。俞新尧说:“我们认为胆子可以再大一点、步子可以再快一点。”
据介绍,通过这次级别管辖的调整,全省三级法院对普通民商事案件的管辖将逐渐呈现以下格局:基层法院为普通民商事案件的一审法院,中级法院为普通民商事案件的上诉法院,高院为普通民商事案件的再审法院。这将进一步发挥基层法院化解矛盾纠纷第一道防线的作用,而使上级法院把主要精力集中到审判监督和指导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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