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沈阳12月30日电(石岩)《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将于200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部法规,对切实维护和保障自治县合法权益,加大对自治县发展的支持力度,加快自治县又好又快发展,促进民族团结等,都做出了具体规定。
在辽宁省政府新闻办30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辽宁省民委有关负责人表示,促进自治县经济加快发展,是起草制定《实施办法》的重点,也是这部地方性法规表现出来的一个鲜明特点。
《实施办法》有14条关于促进经济发展方面的规定,在对省、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帮助和扶持自治县基础设施建设、财政和资金投入与倾斜、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土地、林业、矿产、水、旅游等资源开发及生态保护与补偿等方面的职责和义务做出了规定。同时,对税收减免、非公有制经济、民族贸易、扶贫开发、对口支援等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的职责和义务也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实施办法》在支持自治县发展方面,有一些规定与以往的政策措施相比有很大的突破。比如,以往自治县的上级有关部门在对自治县安排基础设施项目时,一般要求该地方承担一定比例的项目配套资金,而一些财政上入不敷出的自治县,特别是自治县域内的乡、村往往拿不出配套资金,因而争取不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或者虽然争取到了项目,但终因配套资金不能及时足额到位而影响项目建设。针对这一情况,《实施办法》明确规定,“省、市人民政府安排自治县基础设施项目,应当免除或者减少需由自治县承担的配套资金。省、市、自治县人民政府安排的乡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应当全额拨付,并确保专款专用。乡村不承担配套资金。”
《实施办法》规定:“省、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划时,应当照顾自治县的特点和需要,扶持自治县加快发展。省人民政府在职权范围内,比照西部大开发的有关政策,对自治县予以扶持。”
《实施办法》还规定:“省、市、自治县财政设立并安排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和民族工作经费。资金规模应当随着经济发展和本级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和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重点用于民族自治县,解决少数民族的特殊生产生活问题、培植治富项目。
另外,《实施办法》还在保障自治县行使自治权、推动自治县社会事业发展、促进自治县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做出规定,维护自治县权益和促进自治县发展。
据了解,辽宁有8个自治县,其中有6个满族自治县,2个蒙古族自治县,总人口335.4万人,占全省总人口的8%,土地面积3.4万平方公里,占全省总面积的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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