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刘洋)12月30日,市政府出台鼓励企业上市融资有关政策。自2009年1月1日起,沈阳市进入上市实质性程序的拟上市企业可以享受到多项政策扶持。
市政府出台11项鼓励政策,主要包括:
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需要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且已具备办理条件的,市规划国土局、房产局、建委等部门应尽快办理相关手续,并给予免收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优惠。
对企业申请上市募集资金所投资的项目用地,市有关部门和企业所在区县(市)、开发区可采取“一企一策”的办法予以协调解决,并按照有关规定优先办理用地报批手续。
企业自2009年起申请政府预算内各类技术改造、技术开发与创新、科技成果转化以及产业化等科技项目,凡符合条件的,有关部门要予以优先安排。
企业上市后的3年内,以上市前一年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为基数,按企业每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第一年全额,后两年50%的标准,由区县(市)和开发区财政给予企业补助。
设立全市企业上市专项扶持资金。市财政在年度预算内安排2000万元资金,作为企业上市专项扶持资金,对沈阳市在境内外新上市融资的企业,在上市改制、申报期间所发生的评估、审计、律师等中介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200万元;对成功上市的企业,按其首次融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300万元。各区县(市)、开发区对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不低于100万元的补助奖励。
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挂牌,补贴经费从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中列支,市、区级财政按1∶1比例给予落实。高新技术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的,给予20万元经费补贴;对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成功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经费补贴;对参与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企业股改的中介机构,给予30万元的经费补贴;企业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对保荐服务券商给予30万元的经费补贴;高新技术企业由有限责任公司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继续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挂牌后转板的企业,以及境内外新上市融资的高新技术企业,从第二年起,在科技企业创新专项资金中给予100-300万元的重大产业化项目支持。对挂牌后转板的企业,按其首次融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3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