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上海1月2日电(记者贾远琨)记者2日从上海海事局了解到,为保障上海港船舶航行安全,上海海事局征求各航运单位意见后,决定于2009年1月1日起,在长江上海段水域实行最高限速的安全措施,在长江口深水航道的船舶航速不得超过15节。
据了解,随着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快速发展,在长江上海段航行的船舶通航密度日益增大,船舶流向日趋复杂,各类船舶相遇时安全避让的操纵余地相对减小。据对长江上海段水域发生的一般以上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分析:在所有碰撞事故中,因航速过快发生事故的比例占到了近70%,而酿成人员伤亡和船舶沉没的大部分原因,也是因为航速过快而造成的。
为维护长江上海段船舶航行秩序,上海海事局决定于2009年1月1日起,在长江口深水航道的船舶航速不得超过15节;从圆圆沙警戒区东边界线到浏河口上海港界线之间的长江上海段航道水域内,船舶航速不得超过12节;公务船舶、救助船舶、来往于崇明三岛的高速客船及经核准的其他船舶不受限速。
(责任编辑:黄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