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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否有必要签订婚前财产协议

  某部王越野近日致信本栏目问:我的一位战友准备结婚,他的未婚妻是地方人员。他现有一套房子、一部汽车。他担心婚后如果产生矛盾或者婚变,会在分割财产上发生纠纷。请问:他有必要与未婚妻签订一份婚前财产协议吗?这种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本栏特约请北京军区法律顾问处律师荀恒栋、何同庆作出回复:你的战友与未婚妻签订婚前财产协议,不是婚前必经的法定程序,必须坚持双方自愿原则。
因此,他应当与未婚妻进行充分协商沟通,不要因此伤害对方的感情。大量案例证明,签订婚前财产协议对于维护双方今后的婚姻关系的稳定,预防或者减少财产纠纷有着重要意义。这个协议只要双方自愿,内容不违法,双方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当然,如果进行婚前财产公证,其法律效力会更高。所谓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对此,2006年5月10日,司法部通过的《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八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二)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三)申请公证的文书;(四)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五)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这里的“申请公证的文书”,是指你们签订的婚前财产协议;这里的“有关财产权利证明”,是指你的战友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汽车的《行驶证》等权属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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