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深]
谁让带薪休假成“镜花水月”
不少上班族感叹,带薪休假在披上了法律保护的外衣后,为什么依然是一个美丽的泡影?
“人们的休假观念比较淡薄”,石家庄市劳动局一位工作人员说,无论是单位还是劳动者都对休假的重视程度不够。
“劳动力供求失衡也是重要原因”,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工作人员认为,目前国内的劳动力供大于求,很多人获得岗位已属不易,即便明知单位的做法违法,往往也就忍了。
“社会就业压力大,竞争异常激烈,应是人们主动或被动放弃休假权的主要原因。”河北经贸大学的赵惠英老师补充说,“今天工作不努力、明天努力找工作”这句话影响了无数人,很多人有假不敢休、有假不好意思休。另一方面,一些人把正当休假权当成偷懒,似乎主动提出休息是不光彩的。
一个不可回避的事实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些企业尤其是私营企业,以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为终极目标。员工带薪休假会增加运营成本,降低利润率,上面的制度到了下面就会走样。
对此,一家私营制衣公司的负责人并不避讳。在该公司,工人实行的是计件工资,做一件衣服提成一笔钱。工人休假,产品就会减少,公司老板会想方设法给员工休假设置障碍。
燕赵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盛强还认为,现有的一些规定还有待完善。
比如,国务院的条例规定,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才给予相应惩处。律师认为,这无形中会延长处理违规者的期限,增加职工维权成本。
条例还规定,违规单位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还应向职工加付赔偿金。
律师认为,实际上这样的经济惩罚对某些企业、个体户或许有效,但对其他许多中小企业的作用有限,缺乏足够的威慑力。
此外,该条例没有制定责任追究方面的条款,执法不力者将难以被追究过错。
须对用人单位硬性约束
河北经贸大学的劳动保障专家建议,政府相关部门和组织应加大国务院相关规定的宣传力度,深入机关、社区和企业,采取板报、广播、讲座、座谈等方式开展宣传,帮助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树立重视带薪休假的观念,增强职工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
各机关、事业和企业单位也应顺势而为,采取更为科学的岗位分工和协作机制,不致因一人休假而影响全局。
实际上,国务院的休假规定中也有处罚性条款,比如,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
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而石家庄市劳动监察支队一位负责人却说,不要说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法,就连向政府部门投诉的都很少,原因是普通劳动者处于明显弱势,不到万不得已,不会与用人单位翻脸。
“这一现实下,道德约束就显得苍白无力”。燕赵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盛强认为,与休年假相关的几个政府部门,必须主动承担更多的监管责任,督促落实带薪休假制度。
同时,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也应参与进来。对遵守休假规定的单位,在诚信考核、税收、贷款、市场经营等方面予以支持;对一再违反国家休假规定的单位,在贷款等方面予以限制。
“政府部门还可把带薪年假作为一个条款纳入劳动合同文本中。”在律师眼中,将国务院的规定具体落实到用人单位与每个员工签订的合同中,将大大增加对用人单位的监督和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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