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昆明1月4日专电(记者蔡祥荣)记者从云南省政府获悉,2009年,在云南省从事个体经营或合伙经营的创业人员,可按每人不超过5万元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据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有关人员介绍,创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要先确定担保人,并提供相关材料,交由户籍地或工商登记地的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所(站)初审,再由县(区、市)劳动保障部门与担保机构、经办机构会审。
会审合格后由申贷人与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分别办理担保手续和借贷手续。贷款额度最高为5万元,期限最高2年。担保人应是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企业有固定收入的中层管理人员及有稳定收入具备还贷能力的其他人员。
据介绍,当年新招用云南省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超过100人的企业只要达15%),并与职工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期限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申贷企业填写相关表格后,交由企业工商登记地的县(区、市)劳动保障部门,经县(区、市)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审查,报送州(市)劳动保障部门商担保机构、财政部门审批。
同时,云南省还加大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力度。对以上小额担保贷款给予不超过2年的贴息,除国家限制行业外的所有微利项目贷款,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银行可在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将小额担保贷款利率上浮3个百分点,由中央财政全额贴息;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云南省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条件的,按照国家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据实给予贴息(延期不贴息),贴息资金由中央、省级、州(市)、县(区、市)财政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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