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网北京1月6日消息 据中国之声报道,几年前,曾为厦门航空公司员工的范后军打过厦航领导一耳光。如今他发现,厦航认为他危害航空安全,自己被厦航列入了"黑名单",无论在哪个城市订票、登机,厦航的飞机就是坐不了。
一气之下,范后军将厦航告上法院,要求厦航赔偿5.5万元精神抚慰金和5800多元经济损失。今天上午9点,这起国内首例航空"黑名单"案将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公开审理。中国之声记者孙莹前往法庭采访,以下是记者采访到的最新消息。
中国之声:孙莹,你好。厦航和范后军争议的焦点在哪里?
记者:从案由来看,争议的焦点应该是厦航的行为是否构成对范后军的侵权,但实际上从事情的起因来看,应该是范后军是否存在严重的危险性,以至于厦航把他列入黑名单,同时通报售票大厅的其他的航空公司,不要售票给他。厦航文化传媒部的一个经理,他曾经在接受媒体采访的时候,认为他们的这种做法没有什么不恰当,他说,在2004年5月的时候,因为劳动争议范后军曾带着铁榔头,闯入了分公司的生产基地,冲突中将一名保卫员的牙齿打断了两颗,而且还给党委书记一个耳光,由于冲突的升级,范后军曾经被行政拘留了几天。范后军曾经是厦航的安全员,他熟悉航班这些要害的地方,万一他有过激行为,无法保证安全,航空公司有权拒载不安全乘客的规定,将他列入了黑名单,他是非普通旅客。但是范后军的代理律师认为,《合同法》,还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是受法律保护的,不得拒绝旅客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所以认为公开将范后军列入危险的人物,五次拒绝他乘坐航班,已经对他构成了人格权的侵犯。消协的有关负责人也认为,出于保护旅客安全而采取必要的措施是情有可原的,但应当建立一条合理的判断机制。
中国之声:看来在目前的情况下,双方都有支持各自的理由的法律依据,我们也期待着这个案件的开庭审理,非常感谢孙莹带来的报道。
实际上,在国内第一个引发航空"黑名单"事件的,不是厦航,而是春秋航空,只是当初旅客没有到法院起诉。2007年7月19号,由于大连机场天气原因,春秋航空上海到大连的航班延误,机上旅客罢机10个小时要求赔偿。当天事件平息后,春秋航空将这些旅客列入了"黑名单",拒绝他们今后再次购票。由于罢机旅客后来主动认错,春秋航空才决定将这些被"封杀"的旅客从"黑名单"中解禁。
那么,航空公司设立乘客"黑名单"是否有法律依据?消费者有权选择经营者,经营者又有没有自由选择消费者的权利呢?《新闻纵横》昨天采访了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邱宝昌。
中国之声:航空公司有没有权利设置这种黑名单?
邱宝昌:我认为航空公司对公众提供的公众运输服务,他不能拒绝顾客选择航空公司为其提供服务,作为公共企业,提供的是公共服务,不能去选择客人,不能够擅自去设定黑名单。为什么?如果有法律的规定,达到什么样的条件可以航空公司拒绝提供服务,现在没有法律上的规定,如果他有这个权利,他可以以种种的原因设置种种的障碍来限制消费者的选择。从法律上来讲,提供公共服务目前没有法律授权他来拒绝为消费者提供服务。但是他以公共安全拒绝某位客人,比如说,你是醉酒了,你的行为、你的能力失控了,他考虑到公众的利益拒绝你,我认为这是可以的,这是一种临时性的措施,而不是强行的黑名单。
(责任编辑:孟德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