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法院的助理审判员,四年间,将所办理的民事案件的当事人交给法院的案件保证金、抵押金、提存款11笔共计660000元挪作个人使用,将收缴的企业破产清欠款23320元也挪作个人使用。日前,河南省灵宝法院助理审判员李某被陕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李某在法庭上当庭认罪。
2005年至2008年,李某利用担任灵宝市法院助理审判员的职务之便,在办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将案件当事人交给灵宝市法院的案件保证金、抵押金、提存款11笔共计660000不上交院里。2005年至2006年,李某在负责灵宝市某金矿清欠工作时,共收回清欠款140200元,李将其中的76880元上交院里,将40000元交给破产清算组,其余23320元挪作个人使用。李某将683320元挪用后,主要用于个买车、还帐、玩网络游戏、买彩票。案发前李共归还60000元,尚有623320元至今未还。
在法庭上李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陕县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利用担任国家审判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挪用公款683320元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犯罪遂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挪用的623320元将继续追缴归还灵宝市人民法院。(通讯员王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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