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浙江频道1月6日电(记者方列)2009年1月5日,平阳县人民法院对原平阳县公安局党委委员陈锡洪搭空股受贿,充当娱乐场所的"保护伞"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陈锡洪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赃款人民币8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O06年6月份,平阳"金色年华"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鲍某,为让时任平阳县公安局党委委员的陈锡洪等人照顾"金色年华"KTV存在着吸毒、打架等违法行为,让陈锡洪在"金色年华"搭空股"分红",并委托其联系其他领导搭空股。陈锡洪便介绍时任平阳县公安局党委委员的黄某(另案处理)搭空股参与"分红",并由陈锡洪出面与鲍某谈妥:陈锡洪和黄某在"金色年华"各搭人民币l0万元空股,"金色年华"每月以"分红"名义送给陈、黄各人民币5000元。至2008年4月,陈锡洪共收取鲍某送给空股"分红"计人民币80000元,其中有40000元是陈锡洪离开原岗位后收取。鲍某还通过被告人陈锡洪将8个月的空股"分红"共计人民币40000元转交给黄某。
另查明,陈锡洪以其妻子吴某的名义在"金色年华"搭暗股人民币40万元。2007年10月间及2008年2月间,鲍某向被告人陈锡洪共借款二次各人民币10000元,2008年5月间,鲍某要向被告人陈锡洪归还借款时,陈锡洪认为局领导已找他谈话,可能以前搭空股的钱都要退还,叫鲍不用归还该借款人民币20000元。
案发后,陈锡洪已退清全部赃款,并于2008年11月27日提供线索帮助公安机关侦破一起盗窃案件。
法院审理认为,陈锡洪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陈锡洪辩解指控受贿款项中有20000元系鲍某归还借款,本院认为该笔属个人债权债务关系,且系陈锡洪在发觉受贿犯罪事实可能被查处的情况下作出表示,不应扣减。鉴于被告人陈锡洪归案后向公安机关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有立功表现,并主动退出全部赃款,依法应予以从轻处罚,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新华网浙江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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