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得是在某年的春节晚会上第一次看到两个著名艺术家表演双簧。当时,由于我全然不懂双簧的艺术魅力,这种表演令我感觉别别扭扭的:一个人躲在后面说,另一个人假模假式地在前面张嘴、闭嘴,还要配上动作、表情。演好虽然不易,但如何欣赏呢?
后来,我接受了双簧。
这倒不是因为我的艺术欣赏能力提高了,而是我从法官的角色中找到了与双簧的可比之处。简单地说,法治乃法律之治,而一个国家的法律与法官的关系正如两个人在演双簧。如果前台法官能把后台法律的声形、内容、精神甚至感情惟妙惟肖地表达出来,司法功能就真正地起到了作用,也表明国家的法治理想已经实现。如果法治双簧一团糟,法治水平可想而知。
自古以来,人们往法官身上贴了不少“金”,一些法谚可以证明,如:法官作出的判决是法律发出的声音(Thejudgmentisthe
sayingoflaw);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帝国的王侯;法官是法律的牙齿;法官是会说话的法律(Thejudgeisthespeaking
law);法官是正义的使者;法院是公平正义的守护者(Watchdog);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凡此等等,无不体现了法治理想国中法律与法官的最佳关系。
法官的此等地位不是,也不应当是法官自封的。这些论断之所以世代为人引用、信奉、尊崇,法官的地位之所以成为各国政治家都无意撼动的牢固堡垒甚至成为禁区,那是因为宪法和法律是法官的强硬后台;而法律之所以能成为人们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有前台法官的保护。法官的地位和作用直接反映着法治水平,而法治水平又直接决定着法官的地位。
后台决定前台:法治不存,法官焉附
生活中常有人问:“这个人的后台是谁?”或者说“他(她)的后台真硬!”那么,谁是法官的后台?法官的后台有多硬?这个问题直击要害,甚至成为敏感问题,但答案却十分简单:法律是法官的后台,而且这个后台应当是十分强硬的,乃至成为法官裁判的唯一依据。
法律作为法官的后台达到什么程度才算是强硬的呢?简单的答案是,其他意志都比它软弱(决定法律内容的人民意志除外)。法律的实施不受个人意志的意见,不受权力的影响,不受人情的影响,不受经济利益的影响……否则,作为后台的法律所发出的声音会在各种外力作用之下走调、沙哑、变味甚至失音。如果后台的法律有了这样的“病态”表现,对前台的法官又能寄予何等期望呢?
如果没有法律,如果不实行法治,法官便不可能是正义的化身,法官就无法成为法律的“传声筒”,也无力承担人民权利的寄托。
公正是司法的灵魂,那是因为公平正义是法律的灵魂。因为法律中体现了公平正义,法官才获得了如此之多的赞誉和美称,甚至英语中的正义(JUSTICE)的另一个意思就是法官。在对外交流中,有一个外国法官问:你们国家是不是有个法官出了问题?翻译便会译成“你们国家的正义是不是出了问题?”虽属译海笑谈,却引发我们的另一种思考。
其实,法官自身只是一个人,不是正义。法官所代表的正义不是法官自创的,而是法律赋予的。法官的一切功劳都归于法律。没有法律,法官可能一文不值,即使在当今法官造法的国家也是如此。
记得1996年在澳大利亚首席大法官布伦南爵士办公室里,我曾颇显兴奋地赞赏他在马波案件(MABOCase,一个赋予澳洲原著民土地权力的著名判例)中所作的划时代的判决,而首席大法官的态度和回答却是轻描淡写的:“因为事情本来就是那样的,判决的精神是宪法中原来就有的(实际上宪法只是概括规定了保护公民权利等等),所以我才作了这样的判决。宪法本来是保护原著民的权利的。其实法官没有做什么,只不过是我们的判决把这种精神说了出来。”这并不是法官的借口或谦虚,而是法治的真谛。
前台表现后台:演好双簧需要真功夫
在后台足够强硬的前提下,站在前台的法官就一定能够强硬起来吗?会不会因为法官本人(或本职业、群体)的原因而使后台的力量有所折扣呢?法官具备什么条件才能不枉费法治后台的“苦心”呢?在无人否定法治、而且法治后台越来越硬的情况下,法官职业自身便成为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甚至是决定性的问题。如果法官职业自己不争气,恐怕别人也无力救助,只能求助于体制上的变革。
法官演好法治双簧需要具备的真功夫包括很多。阐述这些“演技”的内容并非本文所欲,但作一个简单列举作为提示确有必要。
首先是法官个人身上必须具备与法律所追求的目标相一致的品行。法律作为人民意志的体现,自当包括人类共同的美好理想和价值追求,而法官的品行与这些美好理想和价值追求不能存在“排异”反应。试想,一个品行、人格有重大缺陷的人如何能保证与以公平正义为灵魂的宪法、法律保持相同的运行方向呢?
其次便是法官对人类社会的理解能力。法律是一种社会治理方式,而人类是社会的主体。虽然法律以规范的形式出现,但人类也为这种规范留下了一定空间,而这个空间主要靠法官的个人智慧填补起来,使之更加丰富、充实,更加人性化。
另外还有法官的职业道德水平。由于法官是法律职业的构成部分,所以对法官的要求已经不再是约束普通公民的法律法规,而是更高更严的法官职业道德。
当然,最为基本的还是法官的法律职业能力,包括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司法技能、法律思维方式、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能力等。既然法律作为一门专业便逃不脱专业的规范性,否则就会被泛化、俗化。这些“演技”是法官吃饭的本钱。一个法官纵有冲天大志,却无雄才伟略和职业能力,最后也只落得“心有余而力不足”。法律唱出的高音法官唱不上去,法律要求的低音法官压不下来,有时跑调,有时错词,这台戏终究要演砸的。
当然,如果法治不彰,人治横行,再优秀的法官群体也难以发挥作用,而只能被动地在恶劣的司法环境中消磨意志甚至同流合污,与法治不彰形成恶性循环。虽然仍会有不少法官出污泥而不染,给旁观者带来希望,但终究难成气候。
如果在这里祝愿双簧艺术兴旺发达或许与本文主题脱节,但祝愿法治双簧水平越来越高应当是所有法律人的共同心愿。当法官与法律之间的“双簧”唱到了一定境界时,法治正戏始得开始,其中定有法律人欣赏不尽的精彩!
这样的双簧,百看不厌。
(作者系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