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先生在婚后出资116万余元购买了一套市中心的房子赠与父亲。妻子李女士与其离婚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丈夫擅自向人赠与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侵犯了她的财产权。记者今日获悉,西城法院一审判决赵先生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父亲的行为无效,返还前妻58万余元。
赵先生和李女士在2007年5月离婚。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赵先生出资116万元,外加父亲的30万元,购买了西城区一套住房登记在其父的名下。在离婚时,赵先生夫妇没有处理这处房产。李女士曾起诉要求确认这套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但赵先生却声称房子是其父的,他当时支付的116万余元是赠与父亲的。李女士认为,前夫赵先生瞒着她,将巨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其父购买房屋,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因此将前夫及其父亲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他们之间的赠与合同无效,并将116万余元共同财产中的一半58万余元返还给她。
法院认为,赵先生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父亲的行为,侵犯了李女士的财产所有权。因此判决赵先生与其父之间的116万余元赠与合同部分无效,返还李女士58万余元。(记者孙莹) (来源: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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