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条人命没了,但谁应该为此承担责任,家属两年了也没有得到公正的答案。”北京市双利律师事务所的刘琳律师说。刘琳律师所指的,是于2006年9月11日,发生在(北京)门头沟区清水镇一黑煤窑的3人一氧化碳中毒死亡案件。
2009年1月1日,新年的第一天,刘琳律师接到北京市高院通过特快专递寄来的裁定书,这份裁定书由高院院长池强亲自署名。裁定书中称,经审查,原审法院对镇政府在爆破过程中尽到的安全保护责任与警示义务审查不清,决定提起再审。北京市高院指定一中院再审此案。
3人被发现死于黑煤窑 2006年9月11日,3具尸体被送到河北省涿鹿县河东镇火化场,送尸人是门头沟居民杜某,死者分别是河北人丁某(未成年)、内蒙古人周京斌和刘百臣。
案发后,根据警方调查,杜克松在门头沟区清水镇开了一黑煤窑。2006年9月11日8时许,清水镇执法队对黑煤窑实施爆破,并封闭窑口,在爆破过程中,杜克松始终在现场观看。窑口被爆破后,杜克松在下山途中遇到丁某驾车向山上行驶,车上坐着周京斌和刘百臣。随后,丁某等3人被发现死于煤窑中。经北京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该3人系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3个家庭全完了。丁某是独生子,他死后父母就离婚了。周京斌有一个年仅两岁的孩子,现在孩子由他哥哥抚养。刘百臣的父母在二审判决谁都不负责的情况下,经受不住这种打击,先后去世。”刘琳律师告诉记者,刘百臣和周京斌生前靠拾荒为生,他们每天背着一个竹篓,在路边捡拾运煤车掉下的炭块,没想到他们的死最终也和煤挂上了钩。
政府和窑主都说没责任 为讨回公道,3名死者的家属分别于2006年向法院起诉,要求清水镇政府和杜克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家属认为,清水镇执法队在实施爆破后未对坍塌的窑口进行封堵,未做任何警示标志,也未派人员进行看守。杜克松明知窑口被炸,却未作防范,也未对上山的丁某等人进行劝阻。
执法队负责人表示,从2006年7月到事发,他们先后4次对这个非法小煤矿进行过爆破治理,并对爆破前后的现场情况都进行了拍照留证。前3次杜克松都是雇人将洞口挖开继续非法开采。9月11日窑洞口被爆破摧毁后,经现场勘查和拍照留证该洞口完全被封死,否则大量爆破后产生的一氧化碳也不会完全被封存在窑洞里。他们认为窑洞被摧毁后洞里莫名出现3具尸体,是黑矿主让矿工去将洞口挖开继续采煤,导致3名矿工一氧化碳中毒而亡。
清水镇政府认为,执法队在执法过程中不存在不当行为,不应承担责任。
杜克松则否认他雇用过死者。而且表示黑煤窑在被执法队爆破后,就不属于他的了。据了解,杜克松于前年2月16日被以非法采矿判处有期徒刑3年半。
两审法院判死者家属败诉 2007年5月9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该院认为,经警方调查,刘百臣和周京斌可能是为捡拾废品而进入煤窑,丁某则可能是出于好奇,跟随他们进入煤窑玩。
法院认为,杜克松所开煤窑为非法窑口,具有危险性,任何人不得进入,特别是执法队将煤窑爆破后,危险程度更高。清水镇执法队是根据指示进行执法,爆破后已将窑口封闭,执法行为并无不当。杜克松私开煤矿,违反的是关于矿产资源的规定,其行为和死者的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一审法院驳回了死者家属的诉讼请求。
在死者家属上诉后,二审法院于2007年底维持了原判。
律师指出法院判决有错误 二审判决后,死者家属找到了刘琳律师,刘琳决定不打赢官司不收钱。他代表死者家属向北京高院提起申诉。
刘琳律师指出,法院的判决在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上均有错误。首行执法队并没有执行完爆破任务。根据《爆破安全规程》,“地下爆破回风巷应使用木板交叉钉封或设支架路障,并挂上"爆破危险区,不准入内"的标志。爆破结束,巷道充分通风后,方可拆除木板及标志。”但此案中,执法队并没有设置任何警示标志,没有设置必要的安全措施。
其次,二审法院的判决有严重错误。一审判决中表示丁某系未成年人,但二审判决居然说“一审判决确认丁某系成年人,应有对煤窑被爆破后存在危险的判断能力”,其实案发时,丁某确系未成年人。
此外,二审判决认为“爆破后窑口已坍塌,且周围土层、碎石松动,按一般人经验推断,应当预见周围环境具有危险性,窑口是否封闭、是否设立警示标志均不是死者进入煤窑的正当理由,因此造成其死亡的根本原因是死者不顾危险自行入洞”。根据这种逻辑,一般人都能判断出有危险,那么政府怎么能没有消除这种危险的责任呢?怎么能没有警示百姓的义务呢?
刘琳律师还认为,此案不属一般人身损害侵权纠纷,而是“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根据《民法通则》相关规定,“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执法队离开时未设置警示标志禁止百姓入内,致使死者死于爆破后产生的有毒气体,政府应承担责任。(记者杨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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